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强迫卖血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强迫卖血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强迫卖血罪的四要件是哪些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本罪首先直接侵犯了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输血工作是社会 主义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准则,绝不允许把血液作为商品进行倒买倒卖,从中谋利。《献血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即是对上述制度的直接违反和破坏。本罪还直接侵犯公共卫生。血液是国家一种特殊的宝贵资源。对这种直接进入人体的特殊物质,质量标准必须统一,没有地区或级别差异。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由于把血液视作商品进行买卖,必然降低血液的质量标准,甚至想方设法逃避血液管理与监督,从而危及不特定或多数用血者的健康、生命安全。本罪还直接侵犯了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必然会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利、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其他人身权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暴力是指对他人人身进行打击或实施强制,如殴打、捆绑等,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破坏名誉等手段进行要挟,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从而实施卖血行为,他人既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特定的他人,也可以是除行为人外的不特定的他人。
  
  强迫卖血罪同非法组织卖血罪一样,由于受到非法谋利动机的支配,必然会无视上述规定,致公共卫生以及卖血者健康于不顾,因此对这些血液犯罪要予以严惩。应注意的是,本罪是行为犯,故犯罪的成立不以发生实害后果为条件。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判处相应刑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虽本罪多以牟利为犯罪目的,但不为此为构成要件。
  
  二、强迫卖血罪立案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构成强迫卖血罪必须有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卖血的行为。暴力、威胁是本罪的手段行为或方法行为,如果不是用暴力、威胁而是教唆、帮助他人卖血,则不构成犯罪。用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其他强制方法,如麻醉方法,也不构成本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相应的犯罪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哪些主要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实就是一堆钱和一些有企业价值提升能力的人的集合体。是一种专门成立的、有特定投资目的和用途的资本。之所以叫私募,因为它通过私......


·公司章程对隐名股东约束力是怎样的?
      公司章程对隐名股东约束力是怎样的?公司章程对隐名股东约束力是隐名股东必须要按照公司章程当中的规定来进行一些营业活动,实际上也就意味着公司章程对......


·吸毒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规定是什么
      其实随着近年来我国对毒品危害的不断宣传,如今我国的吸毒贩毒的违法活动已经在逐步下降。但是,如果社会中存在有吸毒的人员的话,对社会的危害力还是......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一、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


·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可以买卖贷款吗?
      一.部分产权的房改房可以买卖贷款吗?房改房就是已购公有住房,也可以叫单位房,是单位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政策,也就是说,单位将原公房按照一定的优惠......


·不能批准逮捕的案件有哪些
      一、不能批准逮捕的案件有哪些?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常见于以下情形: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


·墓地使用年限解决方案是什么?
      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人都免不了死的那天,目前我国已经取消土葬,要求实行火葬。不少老人在生前都会为自己选好墓地,等死后安葬此地。墓地建立在国有......


·计件工资可以不加班吗?
      计件工资可以不加班吗?计件工资制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形式之一,是按照劳动者生产的合格品数量和企业规定的计件单价来计算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


·在实际生活当中
      在实际生活当中,意外难以避免,当发生意外时,当事人不仅需要赔偿受害人医药费用,除此之外,对于有固定收入的人群来说,还需要根据具体的误工时间进......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死亡有无误工费?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死亡有无误工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死亡是有误工费的,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


·一、补签劳动合同有效期是由双方来协商吗?
      一、补签劳动合同有效期是由双方来协商吗?1、实际用工之日为补签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合同,合同期限由双方约定,一般从用工之日起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