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变更合同履行地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变更合同履行地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变更合同履行地点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规定: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八十五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 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本院以前有关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变更合同履行地点只能发生在合同成立后,以上列出的变更合同履行地点的条件请各位一定要仔细地浏览,一定要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严格依照法律进行合同地点的变更,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欢迎您来电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借款合同逾期多久可以诉讼?
      借款合同逾期多久可以诉讼?《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


·孩子不足两周岁两周岁以下的孩子
      孩子不足两周岁两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孩子不宜与其共......


·看具体情况。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看具体情况。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


·北京如何自己缴纳社保?
      跟据我国相关的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有关社保的法律规定,以及什么是社保,其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应。而今天要为您讲解的就是有关北京如何自己缴纳社保的问题......


·在我国批捕一般是怎么通知的?
      一、在我国批捕一般是怎么通知的?由公安局的办案机关通知。1、检察院批捕的刑事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移送的,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提请逮捕,检察院决......


·公司收到员工醉酒驾驶通告可以辞退吗
      公司收到员工醉酒驾驶通告可以辞退吗一、公司收到员工醉酒驾驶通告可以辞退吗?员工构成醉驾的公司可以辞退,因为醉驾是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中......


·婚前财产加名的相关规定流程有哪些?
      很多人在婚前都会要求另一半在财产中加上自己的名字以此来求得安心,其中更是以房产最为被看重,很多丈母娘就会要求男方在结婚前把房产加上女方的名字......


·醉酒驾驶电动车违反了交规吗?
      醉酒驾驶电动车违反了交规吗?醉酒驾驶电动车违反了交规,不过电动车也分成非机动车和机动车两种。1、如果驾驶的电动车,其技术指标属于机动车,醉酒驾......


·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什么情况下企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1、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原工作,也无法胜任企业安排的其他工作。2、无法胜任工......


·一、离婚除了抚养费还要付什么费用?
      一、离婚除了抚养费还要付什么费用?离婚除了抚养费,一般还需要支付子女的学习以及培养费用。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


·成立滥用职权罪判处多少年
      滥用职权罪判处多少年司法工作人员,即依法具有侦讯、检察、审判和监管人犯职务的人员为贪图钱财、袒护亲友、泄愤报复或者其他私情私利,具有下列行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