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什么是居间合同?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
  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二、居间合同的特征
  (l)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居间合同的双务性是指,居间合同一经成立,当事人双方均需承担一定的义务。就居间人而言,居间人有据实报告的义务;对委托人而言,合同因居间而成立后他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居间合同的不要式性是指,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居间合同的成立也不需采用特定的形式。如果约定不明确,应当遵循交易惯例。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三、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上述的内容就是关于居间合同的含义以及特征的解答。我们知道居间合同里的居间人处于中间人的位置,他不是合同的相对方,但他对于合同的订立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并且居间合同还具有有偿性的法律特,这是居间合同特有的一个特点,上文还对居间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工伤鉴定后怎么申请赔偿多少钱?
      员工在工作期间,难免会受到一些伤害,员工在工作期间因为工作的特殊性质,或者时一些意外的因素导致身体受到伤害的,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且用人单位......


·参加快递员招聘要签劳动合同吗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网络系统发展的很快,为很多人提供了便利,我们也都渐渐习惯了网络生活,比如网上购物。随着网上购物发展起来的还有物流行业,正是......


·事实婚姻处理原则是什么,如何处理事实婚姻
      老一辈的人可能对事实婚姻不会感到陌生,虽然如今我国已经对事实婚姻作出了新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了,但是我们还是很有必要来了解一......


·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判刑
      涉嫌拐卖妇女儿童如何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竞合的情形存在吗?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竞合的情形存在吗?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竞合的情形是不会存在的;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


·优先增资权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
      优先增资权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一、优先增资权公司法的规定是什么?优先增资权公司法的规定是公司法当中的71条规定的公司的股东,如果要进行股权的......


·在我国侵害名誉权怎么起诉?
      在我国侵害名誉权怎么起诉?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国家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一、国家赔偿的标准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


·强制拆迁的依据有哪些?
      强制拆迁的依据有哪些(一)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该条限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


·遇到违法拆迁,我该怎么维权?
      遇到违法拆迁,我该怎么维权?被拆迁人遇到违法拆迁的,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报警、提起行政诉讼、向相关部门投诉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维权时,可以......


·过失犯罪的各类情况是什么
      过失犯罪的各类情况是什么1、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