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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

现在科技越来越发达,人们的生活水平也越来越高,汽车已经成了很多家庭的标准配置之一。然而,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这时,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就很重要了,下面我们就来讲解一下!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保持镇定,严格按照以下五个步骤正确处置:①立即停车→②采取安全保护措施→③保护现场→④迅速报警或“私了”→⑤立即疏散。
  
  第一步:立即停车。
  
  车辆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怀疑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立即停车。
  
  注意:
  
  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立即停车涉及到事故责任的认定:
  
  1、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本来不负事故责任或者只负事故较轻责任,有可能被认定为较重事故责任。如,因为没有立即停车而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没有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而负事故责任或者负事故较重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有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或交通肇事逃逸:
  
  ①交通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属于严重违规行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致1人以上重伤即构成交通肇事罪(普通交通肇事需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致3人以上重伤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②交通肇事逃逸属于加重处罚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普通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步:车辆驾驶人停车后,应当立即采取以下安全保护措施:
  
  1、拉紧手制动;
  
  2、关闭电源,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廊灯和后位灯);
  
  3、设置警告标志牌。
  
  注意:
  
  1、停车后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次生事故发生。车辆驾驶人停车后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是否得当,对次生事故责任认定至关重要。
  
  2、警示牌设置的距离要求为来车方向50米至100米处;高速公路要求在150米以外。因警示牌设置距离不够(甚至只差一两米)导致次生事故而被认定负事故责任的并不少见。因此,当事人在不能准确判定距离的情况下,应当尽量将警示牌设置远些。
  
  第三步:保护现场。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并留下后果的具体场地和空间范围。
  
  1、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当事人必须使用肇事车辆将伤者送往医院,应当在路面上标明肇事车辆的位置和伤者倒地的位置。
  
  2、对于“私了”的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并签字确认交通事故协议书“事故事实”、并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再撤离现场,避免先行撤离现场后赔偿协商不成无法认定事故现场和事故责任。
  
  注意:
  
  交通事故现场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验现场、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和处理交通事故的最重要依据;是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关键。
  
  1、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不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否查清交通事故事实,均承担全部责任;
  
  3、当事人未保护现场导致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没有特殊情况,一般由机动车一方对非机动车一方或者行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步:迅速报警或者“私了”。
  
  1、对于依法不能“私了”(包括依法不得“私了”和无法达成“私了”协议)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待交警处理。
  
  2、对于依法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私了”的道路交通事故:
  
  (1)当事人在签字确认“事故事实”并保留拍照或者划标现场事故现场位置后,可以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赔偿事宜;
  
  (2)对于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撤离现场前应当先签字确认“事故事实”)再进行协商赔偿事宜。
  
  注意:
  
  1、对于不能“私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迅速报警,等待交警处理。
  
  2、对于依法“私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撤离事故现场前必须先签订确认“事故事实”,避免撤离现场后对方翻脸不认,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第五步:立即疏散。
  
  由驾驶人员或者车上其他人员(驾驶员死亡或者无法行动的)组织疏散,防止次生事故。
  
  最后,出险后当事人应当在48小时内或者保险合同约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即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否则,因未及时报案,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的保险责任、损失无法认定时,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如果遇到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先期处置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关系到我们此次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大小,若稍微有一步没有处理好,那应该承担的相应责任却是有很大差别的。当然,我们还是希望在驾车过程中,每个人都能够小心行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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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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