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效力如何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效力如何
  
  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的效力如何
  
  在英美法系国家,有谚云"无证人即无诉讼",可见证人证言的地位的重要性。我国现行民诉法将它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从理论上说,似乎不再值得讨论,而新近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规定,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其证言要经双方质证,才可认定其证据效力。这些规定,以理论上是无懈可击的,也无需作进一步的讨论。然而,基于对我国民众的素质的不信任,现行司法实践中,我们对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是怎样来权衡取舍的呢?
  
  事实上,我们很少能理性地对待它,很多时候,审判者均会很主观地排斥它,甚至无需控辩双方的质询、认证,法官往往就依职权将它们排除在有效证据之外。法官们似乎只相信书证的效力,总认为证人证言的主观成份太多,虚假的盖然性太大,无法与书证相提并论。往往在某些以证人证言为主要证据的案例中,会很随意地作出"证据不足"的判决。
  
  在刑事诉讼中却不同,证人证言往往能发挥重大的证据效力,审判者很少怀疑国民的素质,当然,刑法中对作伪证的惩罚力度也大,此种信任,是建立在刑法的威慑之上。这样一来,同一个证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言可能被采信,而在民事诉讼中的证言却很可能不被采信。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某人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却很难证明民事事实的发生,仅是因为其作伪证的代价不同,审判者即想当然地将他在民事诉讼中的证言排除在可信证据之外。
  
  显然,问题出在刑法关于伪证罪的规定上,它将伪证罪局限于"在刑事诉讼中",而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排除在外,而这种排除确实是荒谬绝伦,因为所有的诉讼都是为了实现实体法的价值,都是为了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在任何诉讼中作伪证,听说医疗事故案例 。都是蔑视法律,危害了司法公正,都应该受到严惩。而我们竟然放纵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给民事司法审判带来不小的困难(刑法中规定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要求情节严重,因此,该法条并不惩罚一般的伪证行为)。当然,尽管有这样的法律上的原因存在,却并不能免除我们在民事诉讼中轻视证人证言的责任。因为在民诉法中,证人证言仍是法定证据之一,因此我们仍然应该审慎地对待,因为并没有哪一条法律规定要怀疑证人的可信,对于证词的真实性,应通过双方的质证来确认,而绝不应由审理者凭主观臆断而肆意否认。
  
  上述轻视证人的现实,无需举例来论证,只要看看我们的庭审,再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庭审比较一下,就再清楚不过了。那种通过对证人的精彩的盘诘,而确定案件真伪的场景,在我国几乎是罕见的,而我们的法官甚至也不必重视庭审,似乎只要多翻阅案卷,闭门冥思苦想,就可以确定事实之真伪。而在这冥思苦想中,更多地是主观臆断,完全忘记了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主义。
  
  如果说对证人证言的效力还只是轻视的话,对当事人于已有利的陈述,则几乎完全否认其证据资格,也无需去辨别该陈述的真实性。事实上,很多民事纠纷,当事人陈述是唯一的直接证据,而基于对主观性证据不信任的基础,将这一类证据排除在有效证据之外,给民事诉讼的证明带来的困难是可想而知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无论是证人证言还是当事人陈述,由于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因此实践中需要对其效力加以认定。同时我国法律也规定要是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话,一般是不能以此定罪的。关于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证据法律效力的问题,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合伙人商标抢注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合伙人商标抢注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会,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


·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管辖机关怎么定?
      现在国内,许多喜欢用信用卡投资的朋友,应该都用听说过恶意透支信用卡吧,那么,您对于信用卡的保障问题,以及知道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管辖机关怎么定......


·起诉变更抚养费的流程是怎样的?
      夫妻离婚时,如果孩子由一方抚养,则另一方就需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但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当支付的抚养费不足以满足孩子的生活时,我们是可以......


·犯罪分子缓刑适用条件都有哪些
      通常在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时候,一般都是在判刑的同时,即除此之外其余的阶段都是不能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的。当然,也不是针对所有的犯罪分子都可以......


·一房多卖善意先占如何处理
      一房多卖善意先占如何处理(一)一房多卖情形下,多个当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么处理?出卖人就同一房屋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在合同均为有效的前提......


·我国法律规定失业金有社保吗?
      一、我国法律规定失业金有社保吗?根据目前的规定来看是不可以的。因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失业,而职工社保或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职工社保的......


·什么是帮助毁灭证据罪?
      帮助他人毁灭证据,会妨碍到法院进行正常的审判程序,还会侵害到他人的相关利益。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什么是帮助毁灭证据罪,以及帮助毁灭证据罪到底......


·挪用资金1000万还不上怎么办
      挪用资金1000万属于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规定如下: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


·物证是直接证据吗?有什么特点?
      物证是直接证据吗?有什么特点?一、物证。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算累犯不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算累犯不这要看具体的情况。不一定构成累犯,也不是绝对不构成累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


·基金公司法人要求有哪些?
      公司法人是一个组织体,是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公司法人和公司的法人代表很容易混淆。那么关于基金公司法人要求有哪些?关于公司法人要有独立的法人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