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怎么判刑?

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怎么判刑?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罪的判刑,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二、专用窃听器材的类型公安部《公安系统普通密码、密码机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公安系统使用的普通密码、密码机均由公安部办公厅机要处统一订购、配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机要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密码、密码机的申购、配发和安装。不得擅自购买、使用未经审查批准或从国外进口的密码机。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扰乱了国家对间谍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非法间谍专用器材流入社会,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侵害商业秘密同时将会给国家安全利益造成损失,尤其是秘密联络、截密电子设备等流入社会将给社会秩序和国家全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予以特别管理的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等专用器材是用来秘密侦听、拍摄侦查对象的言语、行动的工具,其余如空发式收发报机、密码本、密写工具、电子监听、截收器材等是用来进行秘密联络、破译密码、截密的工具。包括:(1)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2)突发式收发报机、一次性密码本、密写工具;(3)用于获取情报的电子监听、截收器材;对于犯罪分子非法销售专用窃听器材的行为,是需要严格按照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判决处理的,特别是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后果的,如造成了国家专用窃听器材严重损坏的,或者大量的设备故障的是需要从严进行处罚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工程质量事故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量事故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是什么?一旦我国的工程建设发生事故,就是对我国公共安全的危害。所以,我们国家将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纳入刑法犯罪范......


·定金
      定金购房者在看完二手房之后,非常有意向和交易对方达成协议,那么购房者就需要向交易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一般情况下,如果交易对方要求支付超过......


·一般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做法?
      一般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做法有哪些一、一般企业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做法有哪些?1、企业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


·房屋开发商破产清算政府要求放弃违约金合法吗
      房屋开发商破产清算政府要求放弃违约金合法吗?政府干预破产清算不合法。违约金不能申报破产债权。1、房地产开发商破产清算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


·拼车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
      拼车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一、拼车发生车祸谁承担责任1、拼车分有偿和无偿。有偿拼车是指需车方向供车方支付一定对价的拼车形式,其中支付的对价可以是......


·一、交通事故伤人赔偿要价高怎么处理?
      一、交通事故伤人赔偿要价高怎么处理?交通事故伤人赔偿要价高的处理方式,包括和对方合理的协商以及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确定合理的赔偿价格。交通事......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程序是怎样的?人们在建造或者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往往关注的是房屋所有权证,而忽视了该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证。我国实行的是土地集......


·法院可以拍卖夫妻共有财产吗?
      法院可以拍卖夫妻共有财产吗按实际情况,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向外形成的债务,另一方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由于房产是共同财产,法院在债务人......


·被告故意伤害罪拘留合法吗?
      被告故意伤害罪拘留合法吗?一、被告故意伤害罪拘留合法吗?被告故意伤害罪拘留是合法的,如果涉嫌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一是可以请律师进行辩护,二......


·重婚罪收监到开庭要几天
      一、重婚罪收监到开庭要几天到检察院了解进展情况。重婚罪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开庭时间包含在审结时限内,具体开庭时间由法院安排:1、简易流......


·事业单位可以个人所得税退税吗?
      事业单位可以个人所得税退税吗?事业单位可以个人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退税时间是3月1日至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