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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轻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轻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一、最新轻重伤鉴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
  
  1、本标准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2、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 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3、 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4、 鉴定人应当由法医师或者具有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 也可以由司法机关聘请或者委托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担任。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用科学的检测方法,保守案件秘密,遵守有关法律规定。
  
  5、 帽状腱膜下血肿头皮撕脱伤面积达20平方厘米(儿童达10平方厘米);头皮外伤性缺损面积达10平方厘米(儿童达5平方厘米)。
  
  6、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 8厘米, 儿童达 6厘米; 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
  
  7、 颅骨单纯性骨折。
  
  8、 头部损伤确证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9、 眼损伤(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10、鼻损伤(一)鼻骨粉碎性骨折,或者鼻骨线形骨折伴有明显移位的;(二)鼻损伤明显影响鼻外形或者功能的。
  
  11、 耳损伤(一)耳廓损伤致明显变形;一侧耳廓缺损达一耳的10%,或者两侧耳廓缺损累计达一耳的15%;(二)外伤性鼓膜穿孔;(三)外耳道损伤致外耳道狭窄;(四)耳损伤造成一耳听力减退达41分贝,两耳听力减退达30分贝。
  
  12、 口腔损伤(一)口唇损伤影响面容、发音或者进食;(二)牙齿脱落或者折断2枚以上;(三)口腔组织、器官损伤,影响语言、咀嚼或者吞咽功能的;(四)涎腺损伤伴有功能障碍。
  
  13、 颧骨骨折或者上、下颌骨骨折; 颞下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度 (上下切牙切缘间距)小于3厘米。
  
  14、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 厘米 (儿童达 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15、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 单条长 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16、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17、 颈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 5厘米或者累计创口长度达 8厘米。未达到上款规定但有运动功能障碍的。
  
  18、 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的。
  
  19、 颈部损伤伤及甲状腺、咽喉、气管或者食管的。
  
  20、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21、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 (儿童达 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22、 皮肤外伤性缺损须植皮的。
  
  23、 手损伤(一)1节指骨(不含第2至5指未节)粉碎性骨折或者2节指骨线形骨折;(二)缺失半个指节;(三)损伤后出现轻度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或者侧方不稳;(四)舟骨骨折、月骨脱位或者掌骨完全性骨折。
  
  24、 足损伤(一)2节趾骨骨折;(二)缺失1个趾节;(三)庶骨2节骨折;跗骨、距骨、跟骨骨折;踝关节骨折或者庶跗关节脱位。撕脱骨折除外。
  
  25、 四肢长骨骨折; 膑骨骨折。
  
  26、 肢体大关节脱位、关节韧带部分撕裂、半月板损伤或者肢体软组织损伤后瘢痕挛缩致关节功能障碍。
  
  27、 躯干部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28、 躯干部创口比照第二十一条。
  
  29、 躯干部穿透创未伤及内脏器官或者重要血管、神经的。
  
  30、 胸部损伤引起气胸、血胸或者较大面积的单纯性皮下气肿,未出现呼吸困难。
  
  31、 胸部受挤压, 出现窒息征象。
  
  32、 肩胛骨、锁骨或者胸骨骨折; 胸锁关节或者肩锁关节脱位。
  
  33、 肋骨骨折 (一处单纯性肋骨线形骨折除外) 。
  
  34、 女性乳房损伤导致一侧乳房明显变形或者部分缺失; 一侧乳房乳腺导管损伤。
  
  35、 腹部闭合性损伤确证胃、肠、肝、脾或者胰挫伤。
  
  36、 外伤性血尿 (显微镜检查红细胞>10/高倍视野) 持续时间超过二周。
  
  37、 会阴部软组织挫伤达10平方厘米 (儿童酌减) 或者血肿二周内不能完全吸收的。
  
  38、 阴茎挫伤致排尿困难; 阴茎部分缺损、畸形; 阴囊撕脱伤、阴囊血肿、鞘膜积血;一侧睾丸脱位、扭转或者萎缩。
  
  39、 会阴、阴囊创口长度达 2厘米; 阴茎创口长度达 1厘米。
  
  40、 外伤性肛裂、肛瘘或者肛管狭窄。
  
  41、 阴道撕裂伤、子宫或者附件损伤。
  
  42、 损伤致孕妇难免流产。
  
  43、 外伤性脊柱骨折或者脱位;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能恢复的。
  
  44、 骨盆骨折。
  
  45、 烧、烫伤(一)烧烫伤占体表面积浅二度5%以上(儿童3%以上);深二度2%以上(儿童1%以上);三度0.1%以上。(二)头、手、会阴部二度以上烧烫伤,影响外形、容貌或者活动功能的。(三)呼吸道烧烫伤。
  
  46 、冻、伤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47、电烧伤当时伴有意识障碍或者全身抽搐。
  
  48、 损伤致异物存留深部软组织内。
  
  49、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50、 多部位软组织挫伤比照第二十条。
  
  51、 多部位软组织创伤比照第二十一条。
  
  52、 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 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
  
  53、 多种损伤均未达本标准的, 不能简单相加作为轻伤。若有三种(类)损伤均接近本标准的,可视具体情况,综合评定。
  
  54、 本标准所定各种数据冠有“以上”或者“以下”的均含本数。
  
  55、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法医学鉴定。
  
  二、重伤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损伤
  
  1、重伤一级
  
  a植物生存状态。
  
  b)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c)偏瘫、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小便失禁。
  
  d)非肢体瘫的运动障碍(重度)。
  
  e)重度智能减退或者器质性精神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二)面部、耳廓损伤
  
  1、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2、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著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d)一侧眼球萎缩或者缺失。
  
  e)眼睑缺失相当于一侧上眼睑1/2以上。
  
  f)一侧眼睑重度外翻或者双侧眼睑中度外翻。
  
  g)一侧上睑下垂完全覆盖瞳孔。
  
  h)一侧眼眶骨折致眼球内陷0.5cm以上。
  
  i)一侧鼻泪管和内眦韧带断裂。
  
  j)鼻部离断或者缺损30%以上。
  
  k)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50%以上。
  
  l)口唇离断或者缺损致牙齿外露3枚以上。
  
  m)舌体离断或者缺损达舌系带。
  
  n)牙齿脱落或者牙折共7枚以上。
  
  o)损伤致张口困难Ⅲ度。
  
  p)面神经损伤致一侧面肌大部分瘫痪,遗留眼睑闭合不全和口角歪斜。
  
  q)容貌毁损(轻度)。
  
  (三)听器听力损伤
  
  1、重伤一级
  
  a)双耳听力障碍(≥91dB HL)。
  
  2、重伤二级
  
  a)一耳听力障碍(≥91dB HL)。
  
  b)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另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
  
  c)一耳听力障碍(≥81dB HL),伴同侧前庭平衡功能障碍。
  
  d)双耳听力障碍(≥61dB HL)。
  
  e)双侧前庭平衡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四)视器视力损伤
  
  1、重伤一级
  
  a)一眼眼球萎缩或者缺失,另一眼盲目3级。
  
  b)一眼视野完全缺损,另一眼视野半径20o以下(视野有效值32%以下)。
  
  c)双眼盲目4级。
  
  2、重伤二级
  
  a)一眼盲目3级。
  
  b)一眼重度视力损害,另一眼中度视力损害。
  
  c)一眼视野半径10o以下(视野有效值16%以下)。
  
  d)双眼偏盲;双眼残留视野半径30o以下(视野有效值48%以下)。
  
  (五)颈部损伤
  
  1、重伤一级
  
  a)颈部大血管破裂。
  
  b)咽喉部广泛毁损,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者造口。
  
  c)咽或者食管广泛毁损,进食完全依赖胃管或者造口。
  
  2、重伤二级
  
  a)甲状旁腺功能低下(重度)。
  
  b)甲状腺功能低下,药物依赖。
  
  c)咽部、咽后区、喉或者气管穿孔。
  
  d)咽喉或者颈部气管损伤,遗留呼吸困难(3级)。
  
  e)咽或者食管损伤,遗留吞咽功能障碍(只能进流食)。
  
  f)喉损伤遗留发声障碍(重度)。
  
  g)颈内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50%以上)。
  
  h)颈总动脉血栓形成,血管腔狭窄(25%以上)。
  
  i)颈前三角区增生瘢痕,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六)胸部损伤
  
  1、重伤一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V级)。
  
  b)肺损伤致一侧全肺切除或者双肺三肺叶切除。
  
  2、重伤二级
  
  a)心脏损伤,遗留心功能不全(心功能III级)。
  
  b)心脏破裂;心包破裂。
  
  c)女性双侧乳房损伤,完全丧失哺乳功能;女性一侧乳房大部分缺失。
  
  d)纵隔血肿或者气肿,须手术治疗。
  
  e)气管或者支气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f)肺破裂,须手术治疗。
  
  g)血胸、气胸或者血气胸,伴一侧肺萎陷70%以上,或者双侧肺萎陷均在50%以上。
  
  h)食管穿孔或者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i)脓胸或者肺脓肿;乳糜胸;支气管胸膜瘘;食管胸膜瘘;食管支气管瘘。
  
  j)胸腔大血管破裂。
  
  k)膈肌破裂。
  
  (七)腹部损伤
  
  1、重伤一级
  
  a)肝功能损害(重度)。
  
  b)胃肠道损伤致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依赖肠外营养。
  
  c)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2、重伤二级
  
  a)腹腔大血管破裂。
  
  b)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须手术治疗。
  
  c)肝、脾、胰或者肾破裂,须手术治疗。
  
  d)输尿管损伤致尿外渗,须手术治疗。
  
  e)腹部损伤致肠瘘或者尿瘘。
  
  f)腹部损伤引起弥漫性腹膜炎或者感染性休克。
  
  g)肾周血肿或者肾包膜下血肿,须手术治疗。
  
  h)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i)肾损伤致肾性高血压。
  
  j)外伤性肾积水;外伤性肾动脉瘤;外伤性肾动静脉瘘。
  
  k)腹腔积血或者腹膜后血肿,须手术治疗。
  
  (八)盆部及会阴损伤
  
  1、重伤一级
  
  a)阴茎及睾丸全部缺失。
  
  b)子宫及卵巢全部缺失。
  
  2、重伤二级
  
  a)骨盆骨折畸形愈合,致双下肢相对长度相差5.0cm以上。
  
  b)骨盆不稳定性骨折,须手术治疗。
  
  c)直肠破裂,须手术治疗。
  
  d)肛管损伤致大便失禁或者肛管重度狭窄,须手术治疗。
  
  e)膀胱破裂,须手术治疗。
  
  f)后尿道破裂,须手术治疗。
  
  g)尿道损伤致重度狭窄。
  
  h)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损伤致胎盘早期剥离或者流产,合并轻度休克。
  
  i)子宫破裂,须手术治疗。
  
  j)卵巢或者输卵管破裂,须手术治疗。
  
  k)阴道重度狭窄。
  
  l)幼女阴道II度撕裂伤。
  
  m)女性会阴或者阴道III度撕裂伤。
  
  n)龟头缺失达冠状沟。
  
  o)阴囊皮肤撕脱伤面积占阴囊皮肤面积50%以上。
  
  p)双侧睾丸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q)双侧附睾或者输精管损伤,丧失生育能力。
  
  r)直肠阴道瘘;膀胱阴道瘘;直肠膀胱瘘。
  
  s)重度排尿障碍。
  
  (九)脊柱四肢损伤
  
  1、重伤一级
  
  a)二肢以上离断或者缺失(上肢腕关节以上、下肢踝关节以上)。
  
  b)二肢六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重伤二级
  
  a)四肢任一大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功能丧失50%以上。
  
  b)臂丛神经干性或者束性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c)正中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d)桡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e)尺神经肘部以上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f)骶丛神经或者坐骨神经损伤,遗留肌瘫(肌力3级以下)。
  
  g)股骨干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h)胫腓骨骨折缩短5.0cm以上、成角畸形30o以上或者严重旋转畸形。
  
  i)膝关节挛缩畸形屈曲30o以上。
  
  j)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完全断裂遗留旋转不稳。
  
  k)股骨颈骨折或者髋关节脱位,致股骨头坏死。
  
  l)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m)一足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足跟离断或者缺失50%以上。
  
  n)一足的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离断或者缺失4趾。
  
  o)两足5个以上足趾离断或者缺失。
  
  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十)手损伤
  
  1、重伤一级
  
  a)双手离断、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2、重伤二级
  
  a)手功能丧失累计达一手功能36%。
  
  b)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c)一手除拇指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d)一手拇指离断或者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e)一手示指和中指全部离断或者缺失。
  
  f)一手除拇指外的任何三指离断或者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十一)体表损伤
  
  1、重伤二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3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0cm以上。
  
  2、轻伤一级
  
  a)挫伤面积累计达体表面积10%。
  
  b)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40.0cm以上。
  
  c)撕脱伤面积100.0cm2以上。
  
  d)皮肤缺损30.0cm2以上。
  
  (十二)其他损伤
  
  1、重伤一级
  
  a)深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70%或者IIIo面积达30%。
  
  2、重伤二级
  
  a)IIo以上烧烫伤面积达体表面积30%或者IIIo面积达10%;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合并吸入有毒气体中毒或者严重呼吸道烧烫伤。
  
  b)枪弹创,创道长度累计180.0cm。
  
  c)各种损伤引起脑水肿(脑肿胀),脑疝形成。
  
  d)各种损伤引起休克(中度)。
  
  e)挤压综合征(II级)。
  
  f)损伤引起脂肪栓塞综合征(完全型)。
  
  g)各种损伤致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重度)。
  
  h)电击伤(IIo)。
  
  i)溺水(中度)。
  
  j)脑内异物存留;心脏异物存留。
  
  k)器质性阴茎勃起障碍(重度)。
  
  我们已经对轻重伤鉴定标准都给出了详细的解释,您如果遇到相关的问题,可根据我们提供的内容来判断人体损伤程度,从而要求相关的赔偿。轻重伤都是根据人体损害的程度来判定的,所以您一定要看明白。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咨询的律师,我们会尽力帮助你。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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