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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定第一继承人,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如果遗产的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并未订立任何遗嘱,那么,按照相关法律,遗产将根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继承与分配。这时,法定第一继承人就可以继承遗产。在下文中将对什么是法定第一继承人,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进行解答,请您阅读了解。
  
  一、什么是法定第一继承人?
  
  法定第一继承人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子女、配偶、父母。另外,丧偶的夫或妻对岳父母或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1、夫妻
  
  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2、子女
  
  (1)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2)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3)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3、父母
  
  包括非婚生父母,存在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丧偶儿媳、女婿
  
  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的顺序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三、法定继承遗产继承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的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为多。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地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通过对上文的了解,法定继承的顺序及遗产的继承比例都有法可依,但在生活中也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针对继承人的特殊情况来进行相应的遗产分配。因此,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也能够帮助我们顺利解决遗产继承的问题,做到少走弯路、心里有数。 以上就是对于什么是法定第一继承人,以及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这些问题的回答。实际上,继承问题的复杂性不止于此。如果您还有其他疑惑,可以咨询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您解答遗产继承问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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