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法院强制执行多长时间?

法院强制执行多长时间?
  
  我们很多人对于刑事等相关的法律等都不是非常的关注,但是法院强制执行很多人却都一定的了解,这主要是因为现在的一些刑事案件等相关影视中大多都会有相应的提到,所以我们也大多有一个基本的印象,但是在进一步的话很多人也是说不清了,例如很多人都不知道法院强制执行多长时间也就是我们说的执行期限有多久,还有执行程序、执行方式等等都不是很了解,今天网就来给您说说法院强制执行那些事。
  
  
  一、法院强制执行多长时间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1)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2)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3)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4)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二、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债务人未按照判决或裁定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经济、行政判决书、 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决定书、财产处罚决定书以及具有财 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2)仲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 院执行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4)行政机关制作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处罚决定书和处理决定书;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及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当事人申请执行,必须向法院递交申请执行书,说明申请执行的事项、理由和要求,并尽可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开户银行账号及财产情况。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必须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三、法院执行方式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是法院根据法律判决结果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行为。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
  
  四、法院强制执行监督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强制执行是由于在发生一些事件的时候往往会有一些人用这样或者那样的理由来抵制甚至阻挠相关部门的调查,而强制执行则可以依法强迫他们协助调查,加上由于一些犯罪嫌疑人都死到临头也不悔改,这时候也只能使用强制执行来进促进案件的调查,您如果对此还有其他的疑问的话请直接咨询我们网的律师哦。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夫妻在婚后的两到三年期间其实都是感情比较好的
      夫妻在婚后的两到三年期间其实都是感情比较好的,因此出现离婚的情况比较少,但也不能代表在此期间就不会有离婚的情况。甚至还有人在婚后一年不到就离......


·一、最高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院交通事故司法解释规定是什么?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机动车......


·非事实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一个稳定的、有劳动合同保障的工作当然是我们每个人所希望的,但日常生活中,我们也常常会从事一些短期的、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如何在从事这些工......


·一、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是无偿辞退的情形是什么?
      一、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是无偿辞退的情形是什么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是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共同还贷是属于共同财产吗?此房属于婚前财产。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


·刑事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
      刑事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一、刑事指定辩护适用于哪些情形?适用刑事指定辩护的情形主要有:(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1、被告人是盲、聋、......


·缓刑是不是当庭释放?
      缓刑是不是当庭释放?1、判缓刑并不是当庭释放。缓刑顾名思义:暂缓执行刑法,也就意味着缓刑并不是不执行刑法,只是延缓执行而已。虽说犯罪人被判执行......


·按揭贷款房产离婚时属于谁
      按揭贷款房产离婚时属于谁一、按揭贷款房产离婚时属于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人身损害精神赔偿标准
      我国法律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人生侵权损害的纠纷之中,受害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加害的一方要求其赔偿一定的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但是这种赔......


·一、代通知金适用前提是什么?
      一、代通知金适用前提是什么?代通知金的适用前提系企业在法定情形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


·20年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17年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
      20年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17年证券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