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有哪些?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自身健康及相关权益,我们国家颁布了一些专门的法律以保护未成年人,《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是其中之一。但仍有些用人单位聘用童工,当使用了童工后,用人单位一定会被罚款,关于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有哪些您是否了解呢?如果您不是很清楚,的我们很乐意为您解答。
  
  使用童工处罚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个人)使用童工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条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
  
  (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和平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二)使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300-600元;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儿童做童工,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罚款300-600元;
  
  (四)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第四条 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单位使用童工的,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具体罚款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童工,罚款1500-3000元;
  
  (三)为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做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罚款三倍:
  
  (一)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
  
  (二)长期(三个月及其以上)使用或者使用多名(三名及其以上,下同)童工的;
  
  (三)数次介绍或者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
  
  (四)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
  
  第六条 罚款一律上缴国库,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商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罚款标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以上(含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过去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以上这些就是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相关规定,不论怎样,使用未满十六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违法行为,必定会被罚款。使用童工从事劳动至少将被罚款300元或600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允许少年做童工经批评仍不改正会被罚款600元至1200元。介绍不满16周岁少年工作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元以上。关于使用童工罚款标准的规定,如果您还有什么疑问不解可以向我们的在线律师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严重吗
      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严重吗一、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严重吗?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的话性质是很严重......


·遗赠扶养协议中房产过户的日期规定是什么?
      遗赠扶养协议中房产过户的日期规定是什么?遗赠扶养协议中房产过户的日期规定是经当局具体房产局过户的日期为准。房产继承应先到被继承房产公证处办理房......


·缓刑执行完毕后发现新罪怎么处理?
      缓刑执行完毕后发现新罪怎么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漏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


·手指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什么?
      手指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什么?手指工伤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1、三级: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手功能完全丧失......


·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条件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申请回避的条件怎么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怎么起诉?
      夫妻双方财产分割怎么起诉?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


·不动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有什么区别?
      我们现在努力的工作,很多人就是为了能有自己的一个家,自己的一套房子,那你们知道不动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有什么区别吗,可能很多人以为没有什么区别......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不包括什么?
      一、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不包括什么?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不包括用人单位利益至上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履......


·刑事赔偿范围解释规定是什么?
      刑事赔偿范围解释规定是什么?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


·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为什么批捕
      一、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为什么批捕?批捕未成年人的原因说明当事人的所作所为已经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批捕条件,人民检察院批捕的条件主要是:1......


·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一、行政处罚执行期限是怎么规定的我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没有明确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但相关履行处罚决定和......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