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 学生是否可以申请
一、工伤认定 学生是否可以申请?
不可以,所谓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是专门为了企事业职工设立的国家保险。你是学生,和工伤不搭界。
二、实习生实习期间不认定为工伤的具体原因:
1、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及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而依据该条规定,在校生并不符合“劳动者”定义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实习的本质只是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并不会因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学生不能算作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者。
2、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部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前述《试行办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继承上述实习生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充分说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三、实习生实习期间受伤了怎么办?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学生实习,没有与实习单位建立起劳动关系,不属于公司的职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实习期间,由该公司对其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该公司是实际受益人,两者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该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实习生的实习安全,因此实习生可以向公司主张赔偿。如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学生是不可以申请做工伤认定的。因为我国的工伤认定是有明确的认定主体的。主要是对于企业在职员工设立的,因此学生根本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主体,还有就是,像学生遇到工伤的话,不会按照工伤纠纷处理,只能按照民事纠纷处理,自然也不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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