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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223条的内容是什么?

  现在的人民法院不再是古时候的一言堂了,如果当事人对法官的审判结果不满意的,是可以要求上一级法院重新审理自己的案件,为自己“翻案”,当然这是根据二审的法律依据就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223条明文规定的。下面一起来看看刑诉法223条的具体内容。
  
  
  
  
  一、刑诉法223条
  
  根据刑诉法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对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抗诉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上诉案件,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事实清楚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是例外。但实践中,二审开庭审理的刑事案件是很少的。
  
  法院不开庭的理由很简单:
  
  1、法官工作量太大。
  
  2、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律师对这种局面意见很大,二审不开庭,怎么判断事实是否清楚?二审不开庭新的证据证明质证?
  
  田文昌、陈瑞华主编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建议将此条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但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一致同意不开庭审理的除外。”
  
  2013年实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没有完全接受律师的意见,只做出了部分修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第一百八十七条改为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增加了一条:”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法院对中国文字有独特的理解。既然法律规定了应当开庭审理的四种情况,其他都是不应当开庭审理的。既然最高法院规定了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况,此类案件就一定不能开庭审理。哪个案子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况,哪个案子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况,法院一家说了算。
  
  新刑诉法223条规定的应当开庭审理的第一种情况”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决定权属于被告人,只要被告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二审就应当开庭审理。被害人上诉要以被告人的名义进行,辩护人提出异议,也就等于被告人提出异议。被害人提出异议的,二审法院也应当开庭审理。但法院不这么理解,法院认为被告人提出的异议必须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才需要开庭审理,是否可能影响定罪量刑以他们的判断为准。
  
  但是通过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和原刑事诉讼的比较中我们可以得出,虽然刑事诉讼法之中规定了二审必须开庭的案件,但是开庭审理的情况在现实中并没有那么理想。我们认为不开庭审理的话极有可能会影响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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