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

  劳动法虽然为作为弱者的劳动者规定了许多有利条款,但是很多时候因为员工的问题而导致用人单位会损失很多,就比如员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就会向单位索要高额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用人单位应该如何规避劳动者恶意索要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呢?下面来看看我们的看法。
  
  一、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即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合同,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1.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5. 用人单位被员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除,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规避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的注意事项:
  
  为避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现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企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劳动者主动提出,不要自己先主动提出。
  
  2.避免因企业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来说要估到以下几点:
  
  (1)严格按规定制定合法(包括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的规章制度。
  
  (2)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3)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4)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5)招聘时尽到主动告知义务,不采取胁迫、乘人之危等手段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
  
  (6)不要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7)禁止任何可能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
  
  3.能够以“过错性解除”的,就尽量不用“非过错性解除”。
  
  (1)“过错性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双重劳动关系”、“劳动者采用欺诈手段”、“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
  
  (2)“非过错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以“医疗期满”、“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
  
  4.谨慎运用“经济性裁员”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
  
  5.终止劳动合同时,尽量让员工自己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时要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有较大发挥空间,尤其适合于劳动者已经准备走人的情况)
  
  但是我们提示,以上内容并不是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而准备的,而是针对劳动的恶意。对于合理的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单位应该支付而不是想着办法逃避。
  
  
总结:劳动法虽然为作为弱者的劳动者规定了许多有利条款,但是很多时候因为员工的问题而导致用人单位会损失很多,就比如员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就会向单位索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什么是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
      什么是工伤鉴定和伤残鉴定工伤鉴定: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的行为。工伤鉴定的范......


·公证处不给公证遗嘱的情形?
      公证处不给公证遗嘱的情形有哪些一、公证处不给公证遗嘱的情形有哪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实用新型专利如何写说明书?
      一、实用新型专利如何写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限定专利申请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权授予后,权利要求书是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范围的根据......


·我国惩罚性赔偿比例是多少?
      我国惩罚性赔偿比例是多少?《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与《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责任的规定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食品安全法》关于惩罚性赔偿数额规定为“消费者可要求支付价......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公共工程的项目数量也随之增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征地事项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了解国家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是什么就显得尤为重......


·动迁款可以分开打款吗
      不能。为了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动迁款是不能分开打款的,必须全额打款,而且是要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三个月内打款。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


用人单位如何规避劳动合同终止补偿金?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