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总则是什么?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总则是什么?
  
  在我国,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各个城市会对社会治安制定出不同规则和措施。作为我国的公民,应该维护公共场所的环境和秩序,让我们所生活的环境更有利于未来的发展,那么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总则是什么?公安机关因履行哪些治安职责?下面看一看我们的总结: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总则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文化、体育、建设(城管)、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
  
  (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依法整治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
  
  第八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治安安全条件。
  
  综上所述,我国要加强社会治安的管理力度,公安机关应整治公共场所不安全事件的发生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为了更好地维护江苏省治安,有关部门应该增加和改进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内容。
  
  
总结: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总则是什么?在我国,为了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进行,各个城市会对社会治安制定出不同规则和措施。作为我国的公民,应该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夫妻离婚赌债怎么处理?
      离婚赌债怎么处理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面借钱或欠债的,或者一方以夫妻共同名义在外面负有债务的,但如果该债务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这俩种......


·发律师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
      发律师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吗?律师函的发出,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从发出律师函之日起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两年。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


·夫妻离婚的时候
      夫妻离婚的时候,如果双方育有子女,就难免会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如果双方就该问题不能协商一致,那么法院就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对此进行判决,因此了解一下离婚诉讼中孩子抚养费法律是如......


·动物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动物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一、动物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定怎样?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的法律规定怎样?相信很多人对于一个公司或者是企业的法人以及负责人的理解有点错误,有些人认为这二者是等同的,法人就是公司的负责人,但是其实二者并不是等同的,是有一定......


·非全日制用工能否超时工作
      非全日制用工能否超时工作一、非全日制用工能否超时工作可以,只要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即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总则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