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江苏高温费发放月份是如何规定的?

  每到夏季炎热天气来临,许多人都会躲进空调房、甚至选择清凉之地外出避暑,但城市的建设发展和社会运行都不能停滞,很多干部工人在高温天气依然要坚持工作,为此,国家也专门制定了高温补贴的相关办法,那么,江苏高温费发放月份是怎样的呢?
  从2012年开始,江苏通过相关立法,“高温津贴”不再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软性福利”,如果条件达到,单位拒不发放就是违法了。江苏省相关政策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夏季高温津贴。对于室内工作人员的高温津贴,江苏省将发放权下放给企业自主决定。
  一、江苏省发放高温补贴的月份是哪几个月?
  江苏省发放高温补贴的月份为6月份至9月份(6、7、8、9)共四个月。
  二、江苏高温津贴标准为多少?
  江苏省企业安排职工在室外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职工支付夏季高温津贴。其具体标准为:全年按4个月(6月、7月、8月、9月)计发,每人每月200元。
  三、高温作业中暑可否申请保险?
  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和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办法强调要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明确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组织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对处理结果进行监督。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综上所述,关于江苏高温费发放月份的问题,按照江苏省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每年的发放时间为6-9月共4个月时间,对气温超过35度时的室外工作者和室内温度33度以上的室内工作者发放夏季高温补贴,具体形式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
  
  
  
总结:每到夏季炎热天气来临,许多人都会躲进空调房、甚至选择清凉之地外出避暑,但城市的建设发展和社会运行都不能停滞,很多干部工人在高温天气依然要坚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企业进行经济裁员的程序是怎样的
      按照相关法律中的规定,要是企业符合条件的话,则也是可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企业进行经济裁员,就是法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之一。那此时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有什么程序要求呢......


·军人起诉离婚要找哪个法院?
      军人起诉离婚要找哪个法院??军人起诉离婚要找哪个法院?对于军人的离婚,我国《民法典》有特殊的规定,一般的诉讼离婚案件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1......


·单位辞退住院员工合法吗?
      单位辞退住院员工合法吗?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只有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即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公司可以辞退员工。但对于生病正在治疗期间的劳动者,......


·养殖需要办理营业执照吗
      需要。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向国土部门申请养殖用地和备案,取得备案后带上办齐全的证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办理养殖场程序如下:1、先跟村里或土地经营者签订......


·人去世后再发现的遗嘱有效吗
      人去世后再发现的遗嘱有效吗?一般情况下遗嘱是有效的,但存在法定情形的属于无效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


·著作权侵权管辖地规定是什么?
      著作权侵权管辖地规定是什么?著作权侵权管辖地规定是应当由侵权行为发生的地方法院进行管辖,或者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理。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


江苏高温费发放月份是如何规定的?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