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实物出资公司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股东实物出资公司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我们知道,股东联合出资成立公司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成立的重要途径,并且股东出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实物出资、技术出资等。因为实物出资的特殊性,使得人们对她的关注度相对较高。那股东实物出资公司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我们将会在下文中着重介绍。
一、股东实物出资公司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下根据规定,结合实务操作,分析各种常见出资方式的注意事项。
(一) 现金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也是企业最愿意接受的出资方式。对此,股东在采取货币资金出资的方式时,应注意如下的事项:
1、资金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储备基金转增资及外方股东出资超出其认缴注册资本部分转增资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规定“详细披露公司设立及增资时自然人出资人的出资来源及合法性”。
根据前述规定,在审查出资货币资金的合法性问题上,应注意审查出资人(包括自然人及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主体)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应注意:
(1)出资来源于另一企业解散所分取的财产,该企业是否依法清算;
(2)出资来源于其他企业分得的红利,出资人是否依法缴纳所得税;
(3)出资来源于拆借资金,是否履行资金拆借的合法手续;
(4)出资来源是否为违法所得或不当得利;
出资人对出资来源是否具有处分的权利,是否包含其他人的部分权利(例如共同财产的其他共有人等),或是否存在被限制处分的情况。
2、出资成本
汇率折算和手续费将可能增加出资的成本。如以非本位币(即人民币,下同)出资的,则需要按照规定的汇率折算为本位币,但由于汇率存在不稳定性,出资在汇率折算过程中将会发生损失,增大资本投入。另外,由于银行转账出资需要手续费且各银行的手续费收费不一致,外币现钞出资存人银行亦需要支付手续费。因此,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
当出资人的实际出资额超过章程所限定的数额时,企业应当将其转为临时负债,并与出资者及时沟通,作出归还或其他处理的决定。
3、办理手续
根据新法,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必须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
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须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投资款”或“出资款”。
(二) 土地使用权出资要注意什么问题?
《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在不少国有企业中,土地使用权是其拥有的最具价值的资产,并成为其股份制改造和组建公司时最重要的出资标的。在中外合资企业中,土地使用权亦成为中方投资者最为经常和普遍的投资形式,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合作条件、外方以资金投入作为合作条件则成为这种企业的重要法律特征。
二、企业如何确定恰当的出资金额?
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于是有观点认为,股东(发起人)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并无限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其实,即便是按照修订后的《公司法》,股东(发起人)仍旧是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股东(发起人)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而且,可自行约定出资期限也并非意味着可无期限不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期限可约定并非意味着长期不履行出资义务无需承担责任。即便不存在法定出资期限的强制,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仍旧有权要求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出资义务。
因此,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
从《公司法》中我们可以得出: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股东(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切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地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
总结:股东实物出资公司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我们知道,股东联合出资成立公司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成立的重要途径,并且股东出资方式多种多样,比如实物出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具体指的是什么
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具体指的是什么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帮助行为不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的实行行为,因此,只有把帮......
·骗取贷款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骗取贷款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一、骗取贷款罪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
·新婚姻法关于子女的抚养权的规定是什么?
现在社会上离婚率日益上升,很多夫妻都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选择离婚。而离婚其实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它影响的是一个家庭的生活,尤其是孩子的未来。因此,关于离婚的抚养权问题就收到了很大的......
·人民法院申诉开庭时间要多久
人民法院申诉开庭时间要多久没有开庭的相关规定,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
·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离婚后请求分割财产时效是怎样规定的1、离婚时没有对财产进行分割如果离婚时财产没有分割,离婚后没有分割的财产始终处于共有状态,因此这个问题不是债权,而是财产所有权,属于物权范畴,不受诉......
·对合同争议应怎样处理
对合同争议应怎样处理《合同法》第128条规定了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解决合同争议的办法。和解是指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协调双方当事人的利......
股东实物出资公司法中应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