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对于广大业主来说,工程质量是其关心的话题之一,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而目前在工程建筑领域,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比如非法转包、层层分包等。企业存在这种行为的,会被有关部门追究。那么,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
  一、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置、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1、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二、工程质量控制的措施有哪些?
  1、合同应规定:施工各方所施工的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应满足现行规范,施工设计及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规定。2、由项目部制定施工质量控制目标。3、质量验收程序:工人施工自检→班组长组织检查→项目部各楼主管及技术人员检查→报监理验收。4、各施工方应制定挂牌施工的组织措施及谁施工谁对施工质量负责的原则。5、对队部自检造成返工的应承担损坏原材料价值损失。对上一级验收造成返工的承担损坏原材料价值损失,同时队部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6、对验收一次不通过造成下道工序不能正确施工的,队部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处罚,如二次复检不合格的不低于2000元的经济处罚。7、由于原材料所造成返工的,不承担责任。8、对于由于同一原因多次未整改造成停工的,应承担一切损失。9、施工方要对以前发生的质量问题应给予总结、分析原因,以防以后施工中发生同一问题。综上所述,作为工程施工方,应该精心组织,合理施工,按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如果存在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其要承担法律责任。会被建筑主管部门罚款,要求整顿,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处理。如果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还会被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企业的直接负责人要接受刑罚。
  
  
  
总结: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对于广大业主来说,工程质量是其关心的话题之一,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会影响建筑物的使用。而目前在工程建筑领域...#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办理他项权抵押需要什么材料
      是因为不动产要进行抵押所以才会在此期间产生他项权,而他权利人当然就是债权人,但您最起码应该知道不动产的抵押是很严肃好的一件事情,现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就是要根据抵押的具体物品到相应的行......


·一、交通事故肌腱损伤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肌腱损伤的赔偿项目有哪些?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


·员工出车祸主责算不算工伤
      员工出车祸主责算不算工伤?员工出车祸但自己负主要责任的不算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


·刑事诉讼申诉条件包括什么
      一、刑事诉讼申诉条件包括什么(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


·缓刑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


·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
      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一、股权转债权是什么意思?股权转债权是将国有股从股票形态转为债券形态,从而减少总股本,在流通股不改变的情况下,提高流通股的比例,达到股票全部流通的目的。股权......


工程质量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