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强奸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强奸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在生活当中,只要是违背妇女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话,那么就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对于当事人来说,自己遇到了这种情况的话,一定不要选择沉默,要及时的向公安机关报案,让犯罪嫌疑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下面我们为您介绍的就是强奸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强奸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
2、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交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交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如果强奸妇女的话,那么我国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说强奸的对象还不满14周岁,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很有可能会被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强奸这种行为是非常恶劣的,遇到这种事情要勇于揭发。
总结:强奸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强奸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在生活当中,只要是违背妇女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话,那么就已经构成了强奸罪。对于当事人来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分居两年怎么证明,需要哪些证据
实践中,夫妻分居时间持续两年或两年以上的,是诉讼离婚中关键的条件。但实践中,对分居两年的证明是比较困难的。那到底分居两年怎么证明,具体需要哪些证据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签订分手协议是否有效
为了避免分手而导致男女日后遇到麻烦,很多情侣在分手的时候都会签订一份分手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其实也是可以维护自己利益的。但是这个,情侣分手签订分手协议是否有效呢?接下来,就让我们来为......
·侵犯名誉权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一、侵犯名誉权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侵犯名誉权的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对于实施侮辱或者是散播不实谣言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都有可能会使得特定主体的名誉权受到侵害。而只要是公民所拥有的......
·劳动法什么情况不能辞退员工
劳动法什么情况不能辞退员工《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的条件作出了严格限制外,第42条还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受偿可以优先吗?
诉前财产保全执行受偿可以优先吗?不可以优先受偿,财产保全期间,财产是处理冻结状态的,不可以私自执行受偿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被执行......
·贪污罪既遂标准是什么?
贪污罪既遂标准是什么?一、贪污罪既遂标准是什么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
强奸式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