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归谁?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归谁?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有时会在座位上捡到其它乘客遗失的钱包,按道理捡到这种遗失物,应该交给公安机关。按照程序,公安机关会发布公告,有些情况下,过了很久也没人领取遗失物品。那么,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归谁?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是怎么说的。
一、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归谁?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之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二、拾得人的义务有哪些?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三、拾得遗失物怎么办?
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物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2、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同时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有关部门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4、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占有时,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支付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综上所述,拾到遗失物的人有保管、通知和返还义务,如果联系不到失主,拾到人应该将遗失物交给公安机关,由其处理。自发布招领公告后,六个月后还没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如果拾到人通过努力找到失主,其有权要求部分报酬,作为拾到和保管遗失物的回报。
总结: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归谁?日常生活中,人们在乘坐出租车的时候,有时会在座位上捡到其它乘客遗失的钱包,按道理捡到这种遗失物,应该交给公安机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
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一、赠与合同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
·徐州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
徐州棚户区改造政策落实情况徐州市的棚户区改造政策非常引人注目。政策优惠,资金扶持力度大,项目多等等,徐州的棚户区改造也为徐州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可......
·总公司授权委托分公司签合同是否有效?
总公司授权委托分公司签合同是否有效?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与分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时,作为合同相对方,一定要审查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其......
·哪些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2)抵押品、留置物、出置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
·周南高速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为了修建高速公路征用土地,属于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实现,对集体土地的依法征用。全国各地的征地补偿标准都不可能完全一样,主要应该结合当地的经济条件,和土地收益。周南高速征地补偿标准可以......
·非法集资报案不报案区别是什么?
对于很多的上班族来说,如果是想要投资一些理财产品往往去查看一下有没有合适的理财投资产品适合自己,但是在进行投资理财的时候,千万不要掉入非法集资的陷阱,如果是遇到了最好是及时的拿起法......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的所有权归谁?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