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没工作孩子抚养权归谁?
虽然说夫妻双方有忠诚的义务,但实践中仍然会出现夫妻中的一方出轨的情形。如果男方出轨,第三者通常会被称之为小三。而小三生下的孩子则为非婚生子女。许多人会对小三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感兴趣,那小三没工作孩子抚养权归谁?一起通过以下文章作一个详细了解吧。
一、小三没工作孩子抚养权归谁?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法院在处理小三的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时与婚生子女是一样的。法院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作出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具体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疾病或者其他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生活的。(二)父方或者母方均要求子女随其共同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改变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好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可作为子女随父或者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四)如果未成年子女在10周岁以上的,应该考虑子女的意见,并尽可能照顾子女的要求。
二、非婚生子女抚养费同样需要支付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由此可知,无论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给予的抚养费标准都是按以下规定的标准参考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3、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我国法律规定了小三生育的孩子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拥有同等的权利,因此法院在处理小三孩子的抚养权时会根据哪一方的生活环境对子成长有利有判决。如果法院将孩子的抚养权判决给女方,男方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总结:虽然说夫妻双方有忠诚的义务,但实践中仍然会出现夫妻中的一方出轨的情形。如果男方出轨,第三者通常会被称之为小三。而小三生下的孩子则为非婚生子女...#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一、精神病无效婚姻怎么判定?
一、精神病无效婚姻怎么判定?精神病一般不会被认定为是无效婚姻,属于精神分裂症或者躁狂抑郁型精神疾病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并在婚后尚未治愈的,这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结婚时并未处......
·侵权商标什么叫侵权行为
侵权商标什么叫侵权行为(一)恶意伪造、制造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亦或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这种侵权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恶意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吗劳动合同包含试用期,主要依据如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
·拖欠抚养费诉讼判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拖欠抚养费诉讼判决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拖欠抚养费如何起诉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权,请求法院判令对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徐汇区工伤鉴定流程是什么?
在劳动合同的保障下,工人在工作过程中负工伤,可以申请用人单位赔偿治疗费与因伤耽误而造成的误工费。但是在这之前,是需要取得工伤鉴定报告作为评判的依据,可很多朋友对工伤鉴定并不了解。那......
·试用期辞退员工工资什么时候给
试用期辞退员工工资什么时候给1、按《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小三没工作孩子抚养权归谁?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