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主体是什么?
人性的贪欲是无限的,人们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做一些违反道德法律的事情。在证券市场里就存在人们为了利益,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隐瞒或者造假重要的内容,并且实施了发行。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现在我们就来说说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主体是什么。
一、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概念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主体要件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三、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刑法条文
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立案标准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五、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相关法律
《公司法》
第二百零七条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六、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处罚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2、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以上就是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主体相关的内容。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该罪的犯罪主体是单位,并且犯罪的条件是隐瞒相关的内容或则造假,并且要进行发行的行为,二者缺一都无法构成该罪。并且在主观上,行为人是故意的。
总结:人性的贪欲是无限的,人们总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做一些违反道德法律的事情。在证券市场里就存在人们为了利益,欺诈发行股票的行为。隐瞒或者造假重...#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劳动仲裁管辖地如何选择
劳动仲裁管辖地如何选择一、劳动仲裁管辖地如何选择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
·诈骗罪量刑起点是什么?
诈骗罪量刑起点是什么网络诈骗罪怎么量刑诈骗罪可以说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同时也算是一个类罪,在诈骗犯罪当中具体可以分为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等,针对具体的罪犯,《刑法》......
·申请专利优先权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专利优先权需要什么材料?(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3)申请人身份信息(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4)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5)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身份信息(身......
·昆山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额?
昆山工伤认定赔偿标准是怎样规定的额?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
·有限公司清算的种类有哪些
1.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正常清算也称公司清算,是指公司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解散外,公司被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程序。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正常清......
·医疗单位可免责的情况有哪些
医疗单位可免责的情况有哪些《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医疗单位可以免责的情形有:1、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如果医疗事故的损害结果完全由病人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所引起,则应免除医疗单......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主体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