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对非法集资的做法是什么
现如今,非法集资的现象也不再少数,是为了个人利益也好,是迫于生计也罢,这都触犯到了法律的底线,是不能容忍的,那么,检察院对非法集资的做法是什么呢,我们该如何去面对,相信您也都很好奇,下面,我们就带你们走进去探究,希望以下的内容能给你们带来帮助。
检察院对非法集资的做法是什么
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资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集资是指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非法集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而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该立案侦查的案件未立案侦查的,应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综上所述,就是对检察院对非法集资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中知道,非法集资已经可以属于诈骗的行为了,是用非法手段获取较大的资金,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人民法院对这一现象进行监督,一般情况下,都会由人民法院立案侦查,如果不需要的话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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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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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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