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抚养费标准多少年,标准是什么?

  对于离异的夫妻而言,一方拥有子女抚养权,而另一方则没有,那么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就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说什么,抚养费要支付多久?下面我们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2017抚养费标准多少年,标准是什么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起来阅读吧!
  ?2017抚养费标准多少年,标准是什么?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一般要支付抚养费到18周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另一方面,如果是你抚养孩子,你可以要求对方一次性给付抚养费,或者以年为单位给付抚养费,这样便于以后对方不支付抚养费时,法院更好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夫妻离婚抚养费标准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孩子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给付标准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子女生活、就学、就医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按照收入20-30%计算,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较稳定的奖金;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3)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离婚怎么判孩子,也会涉及到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来说,抚养费的给付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但是高中以上学历,比如在大学就读,父母则没有法定抚养义务。 实践中,对于抚养费支付的方式,大致可分为:?1、一次性支付给对方;?2、定期给付,按月、按季或年定期支付给对方,至孩子成年至十八周岁时止。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数额夫妻离婚孩子抚养费数额是多少,离婚怎么判孩子?关系到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的给付的问题,法院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或者收入过高或过低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地的平均收入计算。 抚养费的给付方式抚养费的给付办法,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在下列条件出现时,可以和另一方协商减免抚养费,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1)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确有困难无力支付,且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确有抚养能力的;?(2)收入明显下降,暂时无力按原来的协议或者判决履行支付义务;?(3)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确无抚养能力的;?(4)确有困难无力支付,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4)其他正当理由如给付一方收入明显增加等。对于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标准是根据以下几个因素确定的,子女的生活学习需要、当地生活消费水平以及父母的经济收入。所以,对于不同的家庭而言,其需要支付给子女的抚养费数额是不同的。?相信通过以上阅读,您应该对抚养费标准多少年,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应该已有答案。作为父母不应该因其情感关系破裂而放弃对子女的抚养。孩子是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能力独立养活自己,而离异家庭的孩子应该享有与正常家庭相同的教育等权利,因此父母的抚养及抚养费对孩子来说是非常重要的,没有抚养权的一方父母应按时按规定给与抚养费。
  
  
  
总结:对于离异的夫妻而言,一方拥有子女抚养权,而另一方则没有,那么没有抚养权的一方就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说什么,抚养费要支付多久...#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夫妻财产公证多久成效?
      夫妻财产公证多久成效?一、夫妻财产公证多久成效?公证的过程是:申请--受理---审查--出证这四步,公证如果材料齐全,快的一小时就可以办理完,但是拿到公证文书一般要三天左右,最长不超过七......


·中标后修改合同生效条件是否合法
      中标后修改合同生效条件是否合法一、中标后修改合同生效条件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


·没记下车牌的肇事逃逸该怎么办
      没记下车牌的肇事逃逸该怎么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由交通警察进行查询和进行缉捕。如果没有记住车牌号小车肇事逃逸可以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警察大队报警。戓者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二、肇事逃逸交通肇......


·湖北征地补偿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湖北省的人口数量在我国也是比较多的一个地区,随着湖北省人口密度的不断扩张,可见湖北未来的发展空间还是非常大的,人口的迅速增长有的时候也会带动当地的城市面貌的建筑。所以目前湖北各个地......


·债务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
      债务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在欠债人欠钱不还的时候,如果债权人无法通过和平的方式来追讨回欠款,债权人可以提起债务诉讼,通过诉讼的方式来依法追回欠款。具体来说,债务诉讼的流程是怎样的呢?我......


·刑事诉讼法逮捕后讯问时间及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时间及具体环节是有严格规范的。我国刑法对相关内容做了严格和明确的规定,这样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我们收集和汇总了刑事诉讼法逮捕后讯问时间及相关......


抚养费标准多少年,标准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