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区别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区别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都将废止。
我国的法律都会存在管辖的重合区,民法典和民法典合同编也是如此。可是,由于相关知识的来源有限,很多人对民法典及民法典合同编的内容不太清楚。那么,民法典与民法典合同编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区别是什么?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两法关于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的比较:
(一)《民法典》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规定
1、成立即生效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法律另有规定包括了审批、登记等条件,当事人另有约定是指附条件、附期限。
2、附条件生效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3、附期限生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民法典》合同编有关合同生效的规定
1 ?、 ?成立即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2 ?、 ?附条件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3 ?、 ?附期限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简单来说,以上两法在生效效果上有着些许区别,但是使用条件仍然有所区别。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您还可以继续浏览下方延伸内容,了解民法典和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内容。
总结: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区别是什么?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和《合同法》都将废止。我国的法律都会存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移送批捕是否告知家属?
一、移送批捕是否告知家属?批捕是否需要通知家属的相关规定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批准逮捕不会通知家属,但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执行逮捕后才要求在执行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特别情况除......
·分红保险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分割?
分红保险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以分割?分红保险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分割,因为这样的一种分红的话,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之内,那么在民法典和相关的法律当中都规定了是可以进行一个具体的分割。......
·非法集资主要负责人是谁?
很多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都是通过融资的方式来扩大自己的规模,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来进行融资是合法行为,如果在融资过程中使用非法的手段,并且在筹集资金之后跑路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将会受到......
·律师被投诉后会怎么样?
律师被投诉后会怎么样?律师被投诉后会由律师协会或者是其他的专业的机构来进行调查看是否符合事实,符合事实的情况之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处理,涉及到犯罪行为都需要移送给公安机关来进行......
·公司法认缴资本重要意义是什么?
一、公司法认缴资本的重要意义第一、注册资本改“认缴制”更有助于个体及毕业大学生等没有启动资金及资金较少的人群创业。第二、“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金额、出资......
·我国经济的飞速增长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因此,国家为了建设资
我国经济的飞速增长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因此,国家为了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努力改善环境污染情况,出台了环境污染事故标准,以防止各企业一味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效益,下面......
民法总则与合同法关于法律行为生效的区别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