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实习算劳动关系吗问题的具体回答

  实习是每一个大学生都应该面临的一个过程,这也是熟悉业务,方便企业了解自己的一种途径。我们通常所说的一种实习就是一种比较广泛的概念,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习。通常法律意义上的实习是什么样的呢?那么实习算劳动关系吗?以下
  一、实习算劳动关系吗实习基本分两种情况。一是实习人员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单位通过实践进行一定的专业训练,如《专利代理条例》中规定,初次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代理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在这种实习中,实习人员必须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目的在于增强从事这些专业工作的熟练度,以便将来能够较为独立地从事这样的职业。存在类似情况的还有律师、医师等等。另外一种是实习人员出于学习或者以后工作的需要在单位进行社会实践的行为,如大学生的毕业实习等。对于这种实习生与单位的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二、不是法律意义的实习
  
  1、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在校学生里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勤工俭学,这种情况下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一般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 12条规定: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里实习生的身份是学生,而学生以完成学业为主要任务,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不以就业为主要目的,因而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2、准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实习这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与准毕业生达成初步意向后,用人单位要求准毕业生到其单位实习,带有试用和考察的性质。准毕业生实习是在于接触社会,实践自己在书本上学到的理论知识,以就业为根本目的。这时的实习生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或三方协议,或者虽什么都没签但是接受实习单位管理领取了单位发放的劳动报酬。准毕业生作为行将毕业的学生,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此情形不属于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在司法实务中有时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一种是与企业签订劳动关系的实习,然后按照要求进行一定的训练。一种是大学生的实习,这种实习并没有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我们也为您介绍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实习都有什么,您可以了解一下。
  
  
  
总结:实习是每一个大学生都应该面临的一个过程,这也是熟悉业务,方便企业了解自己的一种途径。我们通常所说的一种实习就是一种比较广泛的概念,并不是法律...#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融资居间委托人拒签合同怎么办?救济的方法是什么?
      融资居间委托人拒签合同怎么办?救济的方法是什么?一、从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罪轻辩护方式主要有哪些
      罪轻辩护方式主要有哪些?几种常见的罪轻辩护方法一、刑事责任能力辩护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


·创业融资企业的融资流程是什么
      创业融资企业的融资流程是什么对一个公司来说,尤其是刚开始创建的公司来说,企业的融资都是一件十分只要的事。无论是资金短缺时的筹资还是资金剩余时的外放,都可以使一家企业的资金供求实现平......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误判怎么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误判怎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法院误判的具体赔偿是如果造成他人死亡的话,应当赔偿的费用,包括死亡的赔偿金,还有就是丧葬费用,而具体的计算的标准依据的话,是......


·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什么时候生效?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的个人或者单位需要承担行政处罚的责任。这时候,相关部门就会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很多人不清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生效时间。那么,行政处罚决定时间什么时候生效呢?下......


·高空坠物砸死人赔偿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有的人阳台上放着很多的花盆,实际上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很有可能花盆在高空当中坠落下来,就会砸伤他人,甚至有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因此很多人都想要清楚......


实习算劳动关系吗问题的具体回答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