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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催款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吗?

  提前催款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吗?
  我们知道,在合同存续的期间,双方当事人都是拥有行使抗辩权的权力,假如我们估计对方可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履行债务,又或者是对方有不履行债务的这种可能性,我们都是可以依法行使我们的不安抗辩权的,国家法律有相关规定,那么提前催款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吗?下班将为您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提前催款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吗
  
  未到期一般是不能提前催款的,不过,去过人借款人愿意还款当然可以。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该条法律规定既约束借款人,同时亦适用于出借人,一般情况下,除非另有约定,在借款到期之前,贷款人(出借人)是不得要求提前归还借款的,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按照上述理解,你是不能要求债务人提前偿还未到期的借款的。
  
  二、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成立条件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以上文章就是我们总结的关于提前催款不安抗辩权可以行使吗的问题的整理,从文章之中我们知道,如果合同未到约定期限提前要求催款是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除此之外,文章之中还提到了关于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行文至此,还想了解更多的知识欢迎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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