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我国苏州医患投诉怎么办?

  我国苏州医患投诉怎么办?
  
  我国经济在迅速发展,而同时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也得到了促进,医疗水平逐渐提升,而这就造成了医患的纠纷,苏州医患投诉这个问题引起了您的注意。您都或多或少的不清楚医患投诉的流程,接下来给您介绍一下苏州医患投诉的流程。
  
  一、医疗纠纷去哪里投诉
  
  1、医院医务科电话
  
  2、医院办公室电话
  
  3、县卫生局医政股电话
  
  4、县人民调解中心医患纠纷调解室
  
  5、人民法院起诉
  
  二、医患纠纷处理流程
  
  1、医患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患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分管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医务科无法解决的医患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县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三、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生
  
  1、患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和医疗秩序;
  
  (二)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病史等情况,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疗和护理;
  
  (三)按时支付医疗费用。
  
  2、患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二)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
  
  (三)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者办公场所;
  
  (四)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滋事;
  
  (五)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
  
  (六)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3、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患者的隐私;
  
  (三)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如实告知患方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
  
  (五)按照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总的而言,医患投诉的流程都是一样的,可以先找医院解决,实在不行就找卫生局,都无法解决的时候我们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在预防医患纠纷的发现,我们应履行我们应该履行义务,这样易患纠纷就能早一步预防。由此可见,医患投诉并不难,而且我们应当正确地反应而且投诉。
  
  
总结:我国苏州医患投诉怎么办?我国经济在迅速发展,而同时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也得到了促进,医疗水平逐渐提升,而这就造成了医患的纠纷,苏州医患投诉这个...#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否只能由法律设立?
      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是否只能由法律设立?可能您对于有期徒刑是比较熟悉的,因为毕竟涉及到了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实际上在我国除了有期徒刑这种刑事处罚是限制人身自由之外,有些行政......


·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自首可以减刑吗
      一、犯罪嫌疑人有精神病自首可以减刑吗?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不一定可以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


·生产销售假药中假药的认定是怎样的
      生产销售假药中假药的认定是怎样的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


·一、减少抚养费诉讼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
      一、减少抚养费诉讼起诉状的内容有哪些?减少抚养费诉讼起诉状的内容有: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子女抚养权的分隔情况、抚养费支付情况、减少抚养费支付的原因、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


·股票溢价是什么意思?
      股票溢价是什么意思??一、股票溢价是什么意思,股票溢价在什么范围内1、股权溢价是指股票收益率大于无风险资产收益率的现象。由于股票的风险较大,市场上大量的风险厌恶型投资者必然会要求以......


我国苏州医患投诉怎么办?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