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呼和浩特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制造毒品是一种犯罪行为,会被判处刑罚,这一点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同,量刑标准也是有所差别的。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呼和浩特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有兴趣的可以了解一下。
  
  一、制造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2)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3)武装掩护制造毒品的;(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制造毒品罪是如何认定的
  制造毒品罪,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成为鸦片。2、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3、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4、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5、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由上可知,制造毒品罪在我国处罚也是非常严厉的,如果情节非常严重,甚至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但是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同,具体问题还要具体分析。要是你正处于相关法律纠纷中,建议你来电咨询网站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你提供帮助。
  
  
  
总结:制造毒品是一种犯罪行为,会被判处刑罚,这一点我国法律上是有明确的规定的。但是每个地方的经济水平不同,量刑标准也是有所差别的。下面,我们将为您...#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哪个严重?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哪个严重?两者适用不同,不存在更严重的情况,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


·劳务分包取费有定额限制吗
      劳务分包取费有定额限制吗一、劳务分包取费有定额限制吗1、规费。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按照人工费一定比例计取。规费包括职工失业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职工住......


·集体土地征收原则
      集体土地征收原则集体土地征收是广大人民群众非常关心的话题,我国的土地是公有制形式的,或者是国家所有或者是集体所有。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集体土地的征收在所难免。一方面我国土地属共有制......


·拘留十五天什时间放人?
      拘留十五天什时间放人拘留期满的当天解除拘留。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拘留15日,从收拘当日到第16日期满,即第16日的上午解除拘留。《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


·一、直接抚养人的含义是什么?
      一、直接抚养人的含义是什么?直接照料自己生活的人即是直接抚养人。例如父母离异后,直接照料自己生活的父或母,是自己的直接抚养人。虽然另一方也承担抚养义务,也拿抚养费,但不是直接照料自......


·诉讼标的额标准是30万 诉讼费是多少
      诉讼标的额标准是30万诉讼费是多少一、诉讼标的额标准是30万诉讼费是多少?如果起诉金额为30万元的应在起诉时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800元。(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


呼和浩特制造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