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诋毁诽谤造谣的事情发生,有些时候当我们遇到此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诋毁诽谤造谣的事情发生,有些时候当我们遇到此类事件的时候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的知识,并不懂得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我们中的大部分人都采取的是置之不理的态度。那么,我们是否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保护自己的呢?下面是有关于诽谤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 法律规定
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通过了对诽谤罪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加清楚我们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已经相对应的解决办法。对于诋毁诽谤造谣的行为我们不应该姑息,要用正确的方法进行处理,否则愈演愈烈的情形出现更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希望您都能够正确运用此项法律。
总结: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诋毁诽谤造谣的事情发生,有些时候当我们遇到此类事件的时候因为缺乏相关的法律的知识,并不懂得合理的维护自己的权利,甚至我们中的...#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企业高空坠物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您都知道高空坠物造成的危害之大,就想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规避这些风险及损失。那么,有没有高空坠物保险呢?这种保险企业能不能购买?一旦发生高空坠物,所有损失是不是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呢?到......
·渭南二手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
渭南二手房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吗?1、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公积金的离职职工发放购买二手房的房屋抵押贷款。2、公积金......
·离婚怎样可以不付抚养费?
一、离婚怎样可以不付抚养费?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什么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但是,如果没有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不可能犯本罪......
·著作权有哪些限制,软件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
著作权有哪些限制,软件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一、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在某些情况下,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即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
·公司法规定夫妻组建公司要如何出资?
公司法规定夫妻组建公司要如何出资?现在,很多小微公司都是由夫妻二人成立,从个体工商户演变而来。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成立公司,要履行出资的义务,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知识产权、机器设备及......
生活中难免会遇到诋毁诽谤造谣的事情发生,有些时候当我们遇到此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