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不应诉会怎么样?

  民事诉讼不应诉会怎么样?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当事人可能不知道应当如何处理,有时当事人只是一味的逃避,最后不根据传票指定的时间出庭。这是不正确的行为,因为这样会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甚至损害了既有的合法利益。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以下民事诉讼不应诉会怎么样。
  
  一、民事诉讼不应诉的后果
  
  一般被告经传票送达不出庭的,法官可以缺席审判,必须出庭而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拘传。开庭过程中,法官会全面审查案情,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放弃答辩权利,不利于法官查清事实,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建议提前准备答辩,按期参加庭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但是被告必须到庭的,可以拘传。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所说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见《民诉意见》112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二、诉讼中不应诉的处理结果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法律依据的理解:
  
  (1)这里所谓的“特殊情况”指的是:
  
  A、由于当事人的身体条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治疗,年老体弱,行动困难等;
  
  B、因工作关系不能离开, 或者远在异地,出庭确有困难。
  
  (2)另外,原被告不出庭的后果是一个什么情况呢?
  
  A、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将作为撤诉处理。
  
  B、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诉,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C、诉讼中,被告应当到庭参加诉讼。
  
  2、民诉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在诉讼案件的实践中,由于只有原告一方当事人参加诉讼,极有可能损害被告的权利,给审判工作带来被动和严重的不良影响,其弊端主要表现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为了达到其个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对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实质性的审查;为解决这一矛盾,审判实践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避免:
  
  A、同时适用两种公告方式。1992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审判实践中,对公告的案件在公告送达时,可采取在报纸上刊登送达公告的同时,在原告及被告直系亲属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等公众聚集地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如被告的确下落不明,则缺席判决不会出现不良后果;如是原告隐瞒真实情况,则被告的直系亲属及相关的亲朋好友会设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双方人为制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则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有关情况,可避免当事人规避法律。
  
  B、明确下落不明的证明标准。在审理公告案件时,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不应诉会怎么样呢?一般来说,法院仍然会开庭审理,只是采用缺席审判的方式进行,当事人不能维护自己利益。但是有些情形当事人必须出庭应诉,此时如果不应诉,法院会将当事人据传到庭。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总结:民事诉讼不应诉会怎么样?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当事人可能不知道应当如何处理,有时当事人只是一味的逃避,最后不根据传票指定的时间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并不少见,有时候上班路上发生点儿小车祸
      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情形并不少见,有时候上班路上发生点儿小车祸就算是工伤了,但这时候并不见得单位会认定为工伤,那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哪些呢,如果是工伤的话谁可以去申请工伤认定呢?请跟......


·行政拘留15天住看守所是否可以探视?
      行政拘留15天住看守所是否可以探视?一、行政拘留15天住看守所是否可以探视?行政拘留15天住看守所是可以探视的,被处罚人的亲属、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预约,在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时间可以对执行拘......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内容是什么?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全文内容是什么?保险几乎成为了家家必买的一种保障。但是买保险的人越多出现的纠纷和问题就越多,为了解决这些已有保险问题以及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保险纠纷,最高院对各种保......


·网上买到假口罩怎么办?
      网上买到假口罩怎么办?可以直接向平台客服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处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安和市场监管部门坚决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对违法行为绝不姑息,严惩不待。同时号召广大人民群......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行政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的规定是什么?一、行政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的规定是什么?行政诉讼驳回起诉执行的规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签合同的时候,我们应该最关心的是合同是否存在欺诈等条款和合同是否无效,但是,了解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也是极为重要的,那么我们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无效合......


民事诉讼不应诉会怎么样?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