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我们倡导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需要我们提高对公正
现今,我们倡导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就需要我们提高对公正文明的执法的要求,来维护我们希望看到的社会公平正义。在这其中很重要一项就是劳动法的执行实施实践活动,而劳动关系问题的解决则是重中之重。那么劳动法保护哪种劳动关系,又不保护哪些呢?
一、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包括: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最常见也最广泛,需要政府和用人单位密切注意。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形成的劳动关系。这种关系与公务员法规制的内容很不同,但在当下也占据了重要地位,因此需要密切注意。
二、哪些劳动关系不受保护?
1、在校学生
在校学生在外兼职、为完成学校安排的社会实习、自行从事的社会实践活动等,一般无法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退休人员“返聘”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且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3、协议承包
根据协议内容看,双方间的法律关系也并非劳动关系,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关系。
4、家政服务员
在法律层面上,“自然人”无法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用人单位”。家政服务员提供劳动的对象为雇主,即自然人主体,所以,雇主无法成为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双方也就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我们都知道人的最低层次的需求就是吃穿住行,而满足这些需求的前提就是我们要参加劳动,通过劳动来换取,因此劳动关系对于社会的稳定来说就至关重要。为了使我们的劳动得到最充分的行使得到最好保护,我们有必要熟悉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关系的法条,知道劳动法保护哪种劳动关系,这样才能在必要的情况维护好我们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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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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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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