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一个工作单位工作难免出现各种问题,如果一旦不想在一个
很多人在一个工作单位工作难免出现各种问题,如果一旦不想在一个单位工作我们往往就会选择离职,但是因为和工作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在离职时需要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然后投身于下一个工作单位,但是现在很多人离职时,因为各种原因离职未解除劳动关系,但是离职未解除劳动关系有什么影响呢?
一、离职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影响
1、用人单位可能以此为理由克扣工资;
2、社保转移需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离职证明,无相关证件可能无法办理;
3、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离职证明,不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离职证明;?
4、未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下一家公司不能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可能新单位带来风险;?
二、离职未解除劳动关系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现在很多单位和员工确定劳动关系都是通过劳动合同,如果离职未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没法和下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没有发放的工资原单位也可能扣除等等,所以一定要解除劳动关系,可以通过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原单位故意刁难,不解除劳动关系,那么当事人可以就此事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维权。
总结:很多人在一个工作单位工作难免出现各种问题,如果一旦不想在一个单位工作我们往往就会选择离职,但是因为和工作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在离职时需要...#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More>>
·刑事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事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一、刑事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是怎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
·商标侵权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哪些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哪些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已注册的商标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当出现商标被用在其它商品或使用与之相似的商标时,这些情况均属于商标侵权,那么法律上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有哪......
·劳务派遣合同范本怎么写?
劳动者在进行劳动的时候如果不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会有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派遣,也就是解除劳动的关系,那么对于这时候的情况下,是需要书写一份具体的劳务派遣合同的,这样双方各执一份......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首先会得到交警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报告。如果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首先会得到交警部门提供的事故认定报告。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交警调解,就需要通过诉讼解决。这个时候,律师的参与能够简化流程,节约当事人时间,提高胜诉几率。那么,交通......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代步工具也成为家庭必
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代步工具也成为家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随着交通的便利和发达,交通事故频发也为很多家庭带来了阴影,而交通事故致死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醉酒驾驶。教师......
·对于很多在外打工的年轻人来说,在租房的自己人生地不熟,所以会
对于很多在外打工的年轻人来说,在租房的自己人生地不熟,所以会选择房屋出租公司来为自己找一定的房源。但是对于房屋出租公司来说,自己在给别人介绍房源的时候,也一定要注意一些相关事项,这......
很多人在一个工作单位工作难免出现各种问题,如果一旦不想在一个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