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遗弃物相关法律是什么?

  遗弃物相关法律是什么?
  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张三家的宠物猫丢了,李四家的宠物狗走失了,当宠物猫、狗失去了所有人而成为流浪狗、猫的时候,它们也就成为了我们所说的遗弃物了。那么,遗弃物应当如何处理,对于遗弃物相关法律你又了解多少呢?
  
  实际上,目前《民法》也没有对遗弃物作出确切的规定,一般认为遗弃物就是原来的物权人放弃了对该物的所有权。遗弃物,在民法中的定义就相当于无主物。无主物是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物,如抛弃物等。无主物中,所有人不明的物,是指无法明确所有人,而不是指讼争之物。
  
  对无主物的界定:
  
  1、抛弃物
  
  抛弃可以消灭所有权,使有主物成为无主物,此处所说的抛弃物是指被抛弃所有权的动产。抛弃行为,首先要有抛弃的意思表示,因此要求抛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此之外,还要实施抛弃行为,即放弃对动产的占有。
  
  2、不属于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该规定不尽合理,因为依据民法原理,物权的客体应该是能够被特定人支配的物。野生动物在被捕获后,可以被特定人所支配,成为物权的客体,但在未被捕获,尚处于野生状态时,不被特定人所支配,应当属于无主物。不属于法律规定禁止猎捕的野生动物,可以先占取得。
  
  3、其他可以先占取得的无主物
  
  例如河中的鹅卵石、海边的贝壳、掉落的树叶等。无主物的范围非常广,难以全部列举。在立法技术上,应采取排除法,即明确规定有主物的范围,除此之外均为无主物。
  
  位于他人动产或不动产上的无主物,非经该他人同意,不能先占取得,但依据当地习惯可以先占取得的除外
  
  4、关于野生植物
  
  野生植物未脱离土地之前,属于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应属于所有人或对土地有使用权的人。但根据我国很多地区的习惯,他人可以进入土地所有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取得一些野生植物的所有权。例如山脚下的居民到山上采集药材和野草等,对这种行为也应该认定为先占,否则从民法中找不到相应的概念来表达这种权利。但这种先占行为应当不对土地权利人的权利构成重大影响或损害,否则权利人有权制止。另外,属于法律保护的不得采集的野生植物不得先占取得。
  
  综上所述,遗弃物相关法律的规定尚未确切,在《民法》中,遗弃物相当于抛弃物而作为无主物中的一种类别而存在,遗弃物也即相当于其原来的所有人放弃了对该物的所有权,灭失所有权的遗弃物可以先占先得或归国家所有。
  
  
  
  
总结:遗弃物相关法律是什么?生活中,我们常常遇到张三家的宠物猫丢了,李四家的宠物狗走失了,当宠物猫、狗失去了所有人而成为流浪狗、猫的时候,它们也就...#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最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年最新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征地统一年产值补偿标准  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土地共有四类:  一类区片范围:宁洱镇,平均补偿标准:39240元/亩。  二类区片范围:磨黑镇,平均补偿标准:2925......


·儿童在商场受伤,谁应该承担责任
      儿童在商场受伤,谁应该承担责任一、儿童在商场受伤,谁应该承担责任在商场发生儿童受伤的情形,第一时间我们找到儿童受伤的原因,大致也即是两种情况,其一是商场本身的安全保障没有做到位,导......


·税务行政复议强制执行的时间是多久
      实际上,任何的强制执行都是建立在当事人根本就无视国家有关单位或者是法庭作出的判决结果,就比如平时主管税收工作的税务部门,税务部门也得通过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的。当然,当事人可能对于税务......


·发生追尾事故如何处理
      汽车发生追尾后,可以参考以下方法处理:1、车辆驾驶人应该立即停车,对现场进行保护。2、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可以选择报警。3、若未造......


·证据不足已经批捕撤销案件后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一、证据不足已经批捕撤销案件后是否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


·劳动合同法薪资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薪资的问题是怎么规定的?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工资分配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和最低工资保护制度,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工资分配形式和水平。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


遗弃物相关法律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