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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关系中,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关系,返还出租物,出租人能否主张违约金?

  1、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那么守约方可以按照约定主张,但若对方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若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属于约定不明,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有立即返还了租赁物,《民法典》对于损害赔偿范围规定是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主张违约金比较困难,若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但没有返还租赁物,可以主张租赁物的占有使用费。

  因此合同对于违约责任、违约金的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明确,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基本都会约定押金,在其他的租赁合同中可能会对押金忽视,因此双方可以约定押金,若承租人违约押金不予退还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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