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自认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民事诉讼自认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自认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一)自认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基于自认是否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可以将自认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自认要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是诉讼上的自认,其要求自认必须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包括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及开庭审理的过程。诉讼外的自认不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效力,其对法院也不发生诉讼中自认的效力,它只不过是一种普通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可以把诉讼外的自认作为证据来使用。
  (二)自认必须是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自认只能是对单纯的案件事实的陈述,不包括由经验法则或事实连锁而为的判断,以及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主张。对法律判断和经验法则,即使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一致,也不能约束法院。
  (三)自认必须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一致。自认人所承认的事实与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通常表现为自认人对对方主张的于已不利的事实的明示承认。《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八条第二项明确指出: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这样就为自认的成立条件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即使一方当事人自认在前,对方当事人主张在后,即自认人先在程序中陈述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而后对方当事人在程序中引用了该承认,只要双方当事人主张一致,即可构成自认。
  (四)自认是一种于已不利的陈述。关于判断“于已不利”的标准,有不同观点。败诉可能性说认为是否系不利的事实,应当从是否导致败诉(全部败诉或一部分败诉)的可能性来考察。而证明责任说将不利与证明的负担联系起来,所谓“不利的陈述”就是关于应由对方加以证明的事实的陈述,这样一来,证明责任的分配就成了左右自认成立的前提条件,而证明责任分配的复杂必然使人们难以把握自认的成立要件。因此,至于是否为不利益,因当根据客观情况而定,自认者方面知悉与否,在所不问。中国有关自认的规定中,没有涉及“于已不利”这一要件。
   二、自认的效力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一)自认对当事人的效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事实而带来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同时也不能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实际上自认也就成为证据的第五种类型——当事人的陈述。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自认则免除了其对该事实的举证责任。因为,自已提出的对对方不利的事实已经得到了对方的承认,对于双方当事人不存在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
  (二)自认对法院的效力。自认的效力不仅约束当事人,而且对法院也有约束力。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受到当事人自认事实的约束。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应当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法院没有必要对双方一致认定的事实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且也不得作出与该自认事实相反的认定。自认对法院的效力不仅拘束一审法院,而且对二审法院也具有约束力。法院在一审中以当事人承认的事实为依据作出判决后,承认该事实的当事人在第二审中,不能在无正当理由时以证据推翻承认,二审法院仍然应当以一审承认事实为依据作出裁判。
  通过对自认规则的介绍,我们告诉了您民事诉讼自认的构成要素有哪些。简单来说,自认必须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且要当事人明确表示的,对另一方提出的案件事实给予承认。另外,自认还要合理合法,如果是被胁迫承认的,则不能归于自认。对于当事人而言,一旦做出自认,则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总结:民事诉讼自认的构成要素有哪些?一、民事诉讼自认的构成要素有哪些?(一)自认必须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出。基于自认是否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作出,可...#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离婚在现在社会中并不是什么?
      离婚在现在社会中并不是什么稀奇事,但离婚并不是什么情况下都可以提出,且离婚牵扯到很多事情,如子女抚养,财产分配等问题,因此最新版新婚姻法对于离婚条件及相关问题都给出了明确规定,我们......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具体有哪些?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具体有哪些1、原告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


·刑事诉讼法刑事传唤的依据是什么?
      为了防止公民实施非法行为,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刑事法律规范,虽然这些法规的设定,减少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但是依旧有不少公民依旧触犯了刑事法律。对于那些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实质性......


·农村土地政策新规定是哪些?
      农村土地政策新规定是哪些?1、四大证书或将停止发放随着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结束,农村土地确权登记证书、宅基地使用证书、农村土地承包证书、农村房屋产权证书的发放也将会结束,同时现如今......


·万元以下车祸误工证明需要开吗?
      万元以下车祸误工证明需要开吗?误工证明需要进行开的;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


·借钱不还到哪里的法院起诉
      借钱不还到哪里的法院起诉民事诉讼中,一般以被告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但对于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可用合同纠......


民事诉讼自认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