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什么人能够行使代位权

  什么人能够行使代位权 一、什么人能够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
  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债权人代位权是合同法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行使主体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都有权行使代位权,但是如果其中一个债权人已经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并且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被行使完毕,则其他债权人就不能就该项权利再对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代位权。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三、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是什么
  代位权行使对次债务人来说,对债权人享有了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代位权实现后,与债务人代位范围内的债消失。对债务人的效力与对债权人、次债务人的效力相对应,故在此仅谈谈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通过行使代位权取得什么权利?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取得代受领权,代领次债务人交付的利益,代领后应将所得的利益交由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所以无权就代领的利益行使优先受偿权②。但我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不仅取得了代位受领权,在代位受领而占有该利益的基础上,债权人还取得了抵销权、优先受偿权。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在代领利益时是到期债权,债权可以主张抵销。如果未到期,而债务人有《合同法》第68条规定之情形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否则对代领利益的交付行使不安抗辩权。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及优先受偿权符合立法宗旨及市场经济要求。因为:
  1、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有一个“先来后到,鼓励勤勉”的问题,社会并不鼓励不劳而获和搭便车的行为。这一点和法律对权利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权利尤其是债权是需要行使的,不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丧失。所以无论从法律还是经济学的角度,对积极的自救行为应赋予积极的评价。
  2、从《合同法》第73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立法上也给了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优先受偿或抵销的权利,否则就没有必要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因为仅仅从债的保全角度来说,如果债权人要将代位的利益交给债务人,且又允许其他债权人参加受偿的话,债权人代位求偿的范围越大越好,因为范围越大,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越多,实现债权的可能性就越大。但是立法既然规定代位求偿范围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就说明立法也认为在该范围内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得以保全了,即给了你代领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了,就不能超出范围行使代位权。
  3、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与《合同法》第99条抵销权、第68条不安抗辩权立法精神相对应。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代领利益而合法的占有了债务人利益。基于合法的占有(准占有),如果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到期,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这样两个债的关系即因抵销而消灭,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未到期,债权人同样可以基于占有(或准占有),对代领利益的返还义务行使不安抗辩权。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就包括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财产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这一点上和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相应,所以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债务人的利益时,就可以基于债权的自我救济主张不安抗辩权。
  4、赋予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以抵销权或优先受偿权并不违反债权的平等原则,因为法律上的平等追求的是形式和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上的平等。并且,如果债务人是法人,行使代位权以外的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代领利益(或主张抵消权)之前可以通过申请破产之法律途径使自己的债权得以受偿。如果债务人不是法人,其他债权人可以另行向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分享积极债权人的工作成果。
  按照规定,代位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但债权人要想行使代位权的,首先必须要满足规定的条件,否则也是不能轻易行使,不然就会对债务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而具体什么人能够行使代位权,我们也已经在上文中作出了介绍,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总结:什么人能够行使代位权一、什么人能够行使代位权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被清算企业股东还可以与其他民事主体建立债权关系吗?
      被清算企业股东还可以与其他的民事主体建立债权关系吗?被清算企业股东不可以与其他的民事主体建立债权关系,公司经营所需资金又显然超过注册资本提供的资金,在对外融资不能实现的情形下,股东就......


·代位继承的扶养权的依据是什么?
      代位继承的扶养权的依据是什么?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才有代位继承权。因此,代位继承人的范围具有法定限定性。在确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时,应把握以下几点:......


·公司房屋租赁合同违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公司在进行生产之前必定是要进行房屋的租赁,来维持自身的生产与经营有确定的场所。在进行房屋租赁时,应该要与出租人签订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以此来保障在承租人与出租人出现违法行为时,维护合......


·整个审查起诉程序是什么
      整个审查起诉程序是什么?1、审阅案卷材料办案人员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地审查侦查机关或刑事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齐备,有无《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例如,如果犯罪嫌疑......


·一罪有期徒刑最高多少年
      一罪有期徒刑最高多少年有期徒刑最长期限为十五年,但是数罪并罚可达二十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可达二十五年,以下是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


·一、婚前房产离婚分割可以吗?
      一、婚前房产离婚分割可以吗?根据法律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前取得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这部分财产通常是被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的。日后夫妻离婚的话,是不能对这部分财产作出分割的,能够进行......


什么人能够行使代位权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