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应该怎样约定借款利息

  应该怎样约定借款利息 一、应该怎样约定借款利息
  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二、借款时未约定利息能否要求还利息
  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可否要求还利息是大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据此,民间借贷关系,事实存在,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由借据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返还借款。但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原告亦无充分证据证明存在该约定。故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关于利息请求不宜支持。
  综上,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在正常期限还款的,视为不用支付利息(参照合同法第211条);逾期还款的,在还款期限内的利息无需计算,但需要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利率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没有强行要求进行民间借贷的就必须要约定利息,要是当事人之前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或者约定的不清楚的话,那么此时视为双方之间属于无偿借贷。而要是想约定利息的话,则也要了解清楚应该怎样约定借款利息才好,要是约定的利息过高的话,则就会构成高利贷,我国法律对高利贷中的高利部分是不予保护的。
  
  
  
总结:应该怎样约定借款利息一、应该怎样约定借款利息1、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员工主动离职不做工作交接怎么应对
      员工主动离职不做工作交接怎么应对1、不办理工作交接不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长
      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是多长在生活中,如果我们没有法定或是约定的义务而获得了利益并使他人的利益受损,那这就不单单是道德的问题,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有可能会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可能会被......


·员工在企业中过了试用期之后
      员工在企业中过了试用期之后,一经录用就需要和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法律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硬性规定,企业在录用员工时一个月内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


·公司股权收购需要规避哪些风险?
      公司股权收购需要规避哪些风险?一、公司股权收购需要规避哪些风险?1、出资不实瑕疵中的法律风险。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法律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缴出资,多发生于知......


·事故的发生肯定会涉及误工费
      事故的发生肯定会涉及误工费,那么,如何计算误工费日工资,国家的有关法律会进行一定程度的要求,但是由于人们的收入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具体的赔付会有一定的程度的差异,但是对于具体的赔付会......


·个人租房协议书怎么写?
      作为劳动者,可能会迁徙到沿海城市务工,这里就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租房这样的问题。在书写个人租房协议书时,我们肯定知道租金问题,租房时间,租房起止日期等等,但还有更多值得注意的地方,具体......


应该怎样约定借款利息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