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对于婚前房产夫妻离婚怎么分

  夫妻离婚就必然会涉及到对财产的分割,这其中人们往往在房产分割上面会产生纠纷。当然,也有很多当事人搞不清楚,婚前房产夫妻离婚的时候应该怎么分。对此,我们马上就来为你做详细介绍。
  
  一、对于婚前房产夫妻离婚怎么分
  
  为了方便说明问题我们将婚房分为婚前购买和婚后购买两个阶段来阐述:
  
  对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大致又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一方婚前出资或者由其父母联合出资购买,婚前已经取得完全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一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对于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因此,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再次,对于父母出资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因此对于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况,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亦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2、 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的方式购房,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一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这类房产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对于双方共同还按揭贷款的部分以及按揭款部分的房屋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二、婚后房产如果离婚如何分割
  
  1、 婚后夫妻双方或者与父母联合出资购买,离婚之前已经取得完全的产权,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一方或者双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此类房产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再次,对于父母的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对于父母的出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否则亦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参加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2、 婚后夫妻双方或者与父母联合出资按揭贷款购买房产,离婚之前尚未取得完全的产权,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一方或者双方的名字
  
  首先,夫妻双方对于婚前及婚后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次,如果双方没有约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对于此类房产,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法院一般不会对其所有权作出判决,而是另案解决。
  
  再次,对于父母的出资,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办理。
  
  3、婚前或婚后,一方、双方或者与父母联合出资购买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上房屋的所有权人一栏记载了父母的名字
  
  此类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夫妻对购买该房产的出资应视为夫妻的共同债权,在离婚时按照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按照债权分割的规定处理。
  
  4、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取得产权的如何进行离婚财产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实中就购买房产的时间来看,具体可以分为婚前房产与婚后房产。但不管是哪一类的房产,在夫妻离婚进行分割之前,我们都要先知道该房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所有,就婚前房产夫妻离婚分割这个问题来看,并不是那么容易就处理了的。
  
  
总结:夫妻离婚就必然会涉及到对财产的分割,这其中人们往往在房产分割上面会产生纠纷。当然,也有很多当事人搞不清楚,婚前房产夫妻离婚的时候应该怎么分。...#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的规定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在案件的运用中非常广泛,司法鉴定意见是最真实、客观的证据。在从事司法鉴定这项活动时,鉴定人员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实施操作。司法鉴定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那么下面为您介绍一下江西......


·老板做假货员工不知情会判多久
      老板卖假货,员工不知情的话,可能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员工知情参与卖假货要付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


·西安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
      西安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一、西安劳动仲裁程序是怎样的1、仲裁申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及劳动关系证明并提交相关证据)......


·误工费是指我国的劳动者在受到人身意外时
      误工费是指我国的劳动者在受到人身意外时,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一种保护行为。相关的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可提供相关的收入证明,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赔偿相应的误工费。下面我们就计件工资误......


·全款不签购房合同可以退款吗
      建议双方协商处理。购房一定要签合同。在我们国家,房地产卖买必须签定书面合同。如果合同中对于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有约定,那么购房者是不能随意推迟签订购房合同的,如果逾期签订,那么开发商......


·全职妈妈争不到抚养权怎么办
      一,全职妈妈争不到抚养权怎么办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


对于婚前房产夫妻离婚怎么分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