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理民事诉讼的条件
书面审理民事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法书面审理的条件《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四)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一种是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卷宗材料齐全,上诉人对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只是认为原判定性量刑上适用法律不当或诉讼程序不合法而提出上诉的案件。例如被告人虽然承认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但是他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他的行动并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情节轻微或者定性不当,因而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另一种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材料齐全,上诉人否认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但他提出否定原判认定事实的某种依据,已经原审人民法院查证并不存在,或者即便存在他提出的某种事实,但不影响定罪量刑。这两类上诉案件的共同特点是案件的全过程是清楚的,凭原审上报的材料完全可以把案情确定下来,第二审人民法院不需要再进行任何调查工作,主要是从适用法律的角度进行审查。因此审判时只须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全面审查卷宗材料后,认真进行评议,即可作出正确裁决。相信上文中对于书面审理民事诉讼的条件以及一些相关内容您也已经看到,关于书面审理民事诉讼的程序和条件您都已经有所了解,在后续的生活中可以根据这些知识进行法律生活,如果出现什么法律方面的疑问的话,一定要及时咨询律师或者相关人士,否则因为不了解而出错的话对自身是非常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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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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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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