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刑法修正案八缓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是情况,就是缓刑。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其有悔改表现时,法院在结案的时候会酌情考虑给予缓刑处理。实行缓刑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考察,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也对此有相关规定,那么刑法修正案八缓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我们结合法律资料为您介绍下。
  
   一、《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缓刑的规定是什么?
  《刑法》修正案(八)第11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如何解读《刑法修正案(八)》对缓刑的规定?
   (一)进一步明确了缓刑适用条件。
  1997《刑法》对于缓刑适用条件均只进行了比较粗象和笼统的规定,即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这样的规定,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可操作性不强,导致社会上认为法院判决缓刑随意性较大。而《刑法》修正案(八)则明确规定必须具备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才可以宣告缓刑。并且规定符合以上条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这样明确规定,既增加了审判机关对于宣告缓刑的可操作性,也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刑事政策。
   (二)变更缓刑的执行主体
  1997《刑法》则变更为对于缓刑犯的考察,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应当说,把缓刑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在旧刑法施行之初是有合理性的。因为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基层组织非常健全。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国家利益始终是第一位的,个人与小团体利益无法立足,这就使得人们紧紧依附的企事业单位或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完全能够发挥缓刑考察主体对被缓刑人的帮教、改造作用。而《刑法》修正案(八)则修改为“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我国目前正在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并逐步建立社区矫正机构。把缓刑犯交由社区矫正,一方面加强对缓刑犯的教育和改造,矫正这些人的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另一方面可以加强对缓刑犯的帮助和服务,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
   (三)修改缓刑考验期间的限制性行为
  1997《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且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刑法》修正案(八)首先规定了“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是,接触特定的人”。并且在1997《刑法》第77条规定应撤销缓刑的情形中,增加了“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制令”的规定。这些规定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间内的限制性行为,从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重新犯罪的概率。
  我国的《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其中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缓刑的主体得以变更、并且对缓刑期间当事人的限制性行为做出了修改。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概率,也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以上是本文整理的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缓刑方面的规定和解读。
  
  
  
总结:在我国的刑罚体系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是情况,就是缓刑。对于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其有悔改表现时,法院在结案的时候会酌情考虑给予缓刑处理。实行缓...#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有单位犯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有单位犯罪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否有单位犯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单位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常州刑事辩护的原则有哪些
      常州刑事辩护的原则有哪些第一,及时性。辩护应该是及时的,“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有效辩护的及时性要求被追诉者享有被及时告知指控的权利,及时获得律师助的权利。第二,充分性。......


·农村建房土地使用政策有哪些?
      农村建房土地使用政策有哪些?农村的土地政策与城镇是不同的。农村没有商品房买卖的概念,农民可以宅基地上自建房屋,宅基地并不归农民所有,农民对其只有使用权。自建房屋应得到土地管理部门......


·限购政策什么时候取消
      现在不确定什么时候能取消限购政策。这个属于国家的购房政策,目前外地户口暂时不能在合肥市区买房子,但你可以选择合肥周边不限购的区域也可以做考虑,(肥西县,长丰县,肥东县这几个县城都不......


·持刀盗窃抢劫的判罚标准是什么?
      一、持刀盗窃抢劫的判罚标准是什么?对于持刀盗窃,并存在抢劫行为的情况下,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处罚如下: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


·合同履行不能,需要解除合同吗
      实践中,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其实有很多,就包括不可抗力等等,这个时候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就无法达到,但又不能直接放任不管。所以有的人就在问,要是合同履行不能,需要解除合同吗?针对这个......


刑法修正案八缓刑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