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诉讼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
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而抚养子女也是父母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的情况并不在少数,但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会消失的,在离婚之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付给子女抚养费。那涉外民事诉讼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是怎样的?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详细说明。
一、涉外民事诉讼适用哪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第二十二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涉外婚姻与国内婚姻相比,情况比较复杂,这种婚姻的缔结、恢复或解除,须为当事人双方所在国的法律认可。
二、涉外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确定归属?
涉外诉讼离婚纠纷案件以及咨询离婚案件中,涉及孩子抚养权归属问题,尤其是10周岁以下的子女。除了如何分割财产的之外,最大争议的就是如何争取子女抚养权,双方争夺如火,互不认步。如果是个男孩,在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影响下以及老年人要求下,更加的付血本的也要去争取孩子抚养权。现在婚姻律师团队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列明,人民法院在审理孩子抚养权方面,倾向保护妇女的权益和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归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归属
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另外,其第6条还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三、子女抚养费的标准
参照我国婚姻法等法律规定,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应按照法律规定给付,虽然在个案中会有地区和经济水平上的差异。
总的来说,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计算,需要综合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② 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③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涉外民事诉讼抚养费包括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如果该涉外离婚诉讼在我国提起,应适用于我国的法律,而子女的抚养费也应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标准来支付。在离婚案件中,孩子的归属是最受到夫妻双方重视的一个问题,一般情况下,两岁以下的孩子会判决给妈妈抚养。
总结:赡养父母是子女的义务,而抚养子女也是父母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因为感情不和离婚的情况并不在少数,但无论夫妻双方是否离婚,对子女的抚养...#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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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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