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什么?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什么?
  
  实务中,有的朋友会选择投资私募基金,伴随着高风险的同时,回报率也是比较高的。但是,有很多朋友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却不是很了解,因此感到十分困扰。为了解决您的私募基金疑问,我们特意为您搜集了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
  
  证监会下发的《私募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者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目前而言,私募基金可以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券监会规定可以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私募股权基金具有购买门槛较高、收取20%超额业绩费、追求绝对正收益、股票的投资比例灵活、操作灵活、流动性有限制、信息披露较少等特点。
  
  二、私募基金投资范围的操作
  
  所谓私募基金,即不通过公开招股,而是通过私下在特定范围内向特定投资者募集来筹措资金的方式。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的基金。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 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与公募基金不同,私募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特定投资者,一般为富裕阶层或者机构投资者,数量一般不超过200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比公募基金低,而且私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讨并制定基金投资方案,这与公募基金投资者参与度低也形成鲜明的区别。
  
  根据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式,可以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这两者的共同点是均需要在特定阶段持有企业股权。
  
  不同点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针对非上市公司股权的投资,更关注企业的成长性,投资后一般均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目的在于控制或影响企业治理结构和经营收益,待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实质上属于以增值退出为目的的财务投资,并非与企业长期协同发展的战略投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重点是上市公司股票投资、衍生工具投资等资本运作。因此,它更加重视价差交易等各交易性机会,而不是长期投资。
  
  三、私募基金范围的注意事项
  
  1、私募股权投资经理通过信息收集和信息分析, 完成项目筛选, 将私募股权资本投资于那些具有潜在高收益但却无法从其他传统融资渠道获得资金支持的高风险企业; 其次, 私募股权投资经理与筹资企业就权益投资的证券类型、数量和定价, 以及投资协议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协商和谈判, 完成交易构造; 随后, 私募股权基金积极参与筹资企业的经营和监控, 部分筹资企业会在其积极参与管理下成长为能够通过其他资本市场上融资或出售的企业;
  
  2、私募股权基金协助筹资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 、出售或公司回购等模式收回投资、获得收益并回馈投资者, 在完成“投资”过程后开始新一轮的私人权益投资。
  
  3、私募股权与公司债券、贷款、股票等具有同质性。但其本质特征(区别)主要在于:
  
  (1)私募股权不是一种负债式的金融工具,这与股票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贷款等有本质区别;
  
  (2)私募股权在融资模式方面属于私下募集,这与贷款等相似,并与公司债券、股票等有本质区别;
  
  (3)私募股权主要是投资于尚未首次公开募股的企业而产生的权益;
  
  (4)私募股权不能在股票市场上自由地交易;
  
  (5)其他从略。从法律的角度讲,私募股权体现的不是债权债务关系。它与债有本质的区别。
  
  以上就是对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的相关介绍了。我们为您总结一下,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其实和一般投资人没有太大差别,都可以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交易。只是,私募基金一般不会公开募股,对于投资人的资格也有着较高的要求限制。我们提醒,您在投资私募基金时,您可以提前判断一下,以免给您造成损失。
  
  
总结: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什么?实务中,有的朋友会选择投资私募基金,伴随着高风险的同时,回报率也是比较高的。但是,有很多朋友对于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合同债权债务转让须知
      如果实在签订了一个合同的情况下,向别人借钱或者将钱借给别人,这种时候这份合同是可以转给别人的。但是,如果想要转给别人必须要注意到一些情况,避免在不能转给别人的情况下犯了转给别人的错......


·行政复议申请中止的情形有几种
      行政复议申请中止的情形有几种一、行政复议申请中止的情形有几种《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一)作为申......


·合同无效后的后果是怎样的?
      合同无效后的后果是怎样的?现实中,可能会因为一些情况而导致合同无效。而在合同无效后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那到底合同无效后的后果是怎样的呢?都说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


·在实际工作中,新员工入职前都需要提交一些公司要求准备的材料,
      在实际工作中,新员工入职前都需要提交一些公司要求准备的材料,才能正式的办理入职,成为公司的一员。可是有些员工由于一些原因,不能及时提交公司所需的入职材料,由此可能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


·综合工时制休息日加班费怎么算?
      综合工时制休息日加班费怎么算?综合工时制休息日加班费的计算是按照被批准的周期乘以工资进行。企业因工作情况特殊或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采用以......


·以付款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否可行?
      以付款作为合同生效条件是否可行?一、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的生效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