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江苏南京五险一金比例具体是怎么样的?

  我们对于五险一金都不陌生,很多人都为自己购买了五险一金,五险一金不仅对自己有帮助,对工作也会有帮助,在江苏南京,最新的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已经出来了,今天我们就给您详细说明一下江苏南京五险一金比例具体是怎么样的。
   江苏南京五险一金缴纳比例
  五险一金包括社保与公积金两个部分,下面,分别为您介绍南京社保缴纳比例及基数、南京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
   (1)南京社保缴纳比例及基数
  社保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9%,个人2%+大病保险10元
  失业保险:从8月1日至12月31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个人不缴费
  社保缴费基数
  从9月1日起,南京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从2200元提高到2400元,上限从13678元提高到16200元。社保缴费基数的上调,也意味着个人社保费支出要增加,以下是详细的调整办法: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
  (一)我市(除溧水、高淳区,下同)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400元,上限为16200元。
  (二)溧水、高淳区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工资下限为2160元,上限为16200元。
  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工资的上下限,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170元(其中含大病救助10元);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度参加失业保险的月缴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元。
  调整后的缴费工资上下限及缴费标准从9月1日起执行。
   (2)南京公积金缴存比例及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度缴存基数为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162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住房补贴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同步调整,补贴政策执行省市房改部门的有关规定。
   江苏南京五险一金比例,在江苏南京市,需要去购买五险一金之前,仔细了解清楚江苏南京五险一金的购买比例,对于购买五险一金是很有帮助的,可以避免一些购买后因为法律知识的缺乏而产生的一些问题,这样可以让自己购买五险一金更加安心。
  
  
  
总结:我们对于五险一金都不陌生,很多人都为自己购买了五险一金,五险一金不仅对自己有帮助,对工作也会有帮助,在江苏南京,最新的五险一金缴纳比例已经出...#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网络盗刷银行卡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一、网络盗刷银行卡立案标准是怎样的?网络盗刷银行卡立案标准是达到数额较大,也就是2000元以上就可以立案。盗刷银行卡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


·起诉离婚立案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是什么
      (一)仔细审阅提交诉讼材料,避免不必要麻烦的发生。1、避免被告二个住所地的情况出现。根据有关要求,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立案时,应该提交法院的材料有:(1)起诉状;(2)结婚证书;(3)身份证......


·诉讼离婚在起诉时注意事项是什么?
      诉讼离婚在起诉时注意事项是什么一、诉讼离婚在起诉时注意事项是什么(一)起诉离婚的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


·p2p非法集资区别是什么?
      p2p非法集资区别是什么?1、两者目的不同:P2P的发展就是为了帮助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个人或企业,帮助他们解决融资困难问题,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会将资金进行打散,具备小额分散的特点,且每......


·有关房屋拆迁维权方法有哪些?
      有关房屋拆迁维权方法有哪些?一、有关房屋拆迁维权方法有哪些遇到房屋拆迁,如果补偿不合理,我们通常可以用到这样一些维权方式。1、听证,在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开发布并征求意见时,我们......


·离婚后领养女儿有没有继承权?
      离婚后领养女儿有没有继承权?离婚后领养的女儿不一定有继承权,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的亲......


江苏南京五险一金比例具体是怎么样的?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