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诉讼时行使代位权的期限是多久?

  诉讼时行使代位权的期限是多久? 一、诉讼时行使代位权的期限是多久?
  1、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短期时效为一年;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2、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对外效力的体现,以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为目的。债权人代位权的产生,以合法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合同法》第73条这样规定的,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条的意思主要是除了债务人的专属债权外,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由此,《合同法》出台了解释(一),解释(一)第12条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这样规定的,《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除了这此权利之外,债权人都可以行使代位权。
  因此,根据《合同法》第73条及其解释(一)第12条的规定,代位权构成要件我们归纳起来有4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必须享有合法确定的债权,且此种债权尚未被处分,如次债务人已将所欠的债务清偿,则就不存在代位权。比如:赌博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从字面上理解,怠就是懈怠,消极怠工。从法律角度来理解,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的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不能实现。这里的意思就是债务人不履行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又不可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债务人就怠于行使。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履行的时间,未到期的债务一般不能主张代位权,不然将有害债务人的期限利益。这里的意思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债权,这两个债权均已到期,有一个不到期的,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在上述的诉讼时行使代位权的期限是多久的介绍中,不难发现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一般都是为二年的,而且如果是长期诉讼时效是可以在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最长的诉讼时效可以为二十年。但是如果个人的诉讼情况不同,也是另当别论的。
  
  
  
总结:诉讼时行使代位权的期限是多久?一、诉讼时行使代位权的期限是多久?1、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短...#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自新《公司法》实施以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规定变成认缴制,也有了认缴期限这一概念。但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相关规定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对......


·残疾赔偿金年限如何起算
      残疾赔偿金年限如何起算1、计算期限一般20年“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


·股权质押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股权质押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一、股权质押的登记办法1、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


·公司地址能被强制注销吗
      不可以。只有在公司地址异常,才可以申请注销,公司地址异常办理注销时,要先解决地址异常之后才能走注销流程。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前,应先到登记机关办理清算组备案登记,取得工商局核发的《......


·关于损害名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
      关于损害名誉权赔偿标准是什么关于损害名誉权赔偿标准是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


·个人公司申请破产后债务怎么办
      企业破产后,在债务偿还前,要先从公司的财产中除去破产费用,剩余的财产再来偿还债务。当企业破产后的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的费用时,可以按比例,优先偿还破产费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人......


诉讼时行使代位权的期限是多久?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