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民事诉讼虽然不像刑事诉讼那么沉重,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提供证据以及证明证据的有效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事情。证据是一个案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然而证明证据的可靠,能用证据来为自己申辩,讨回公道也是同样重要的一个事情。我们今天就“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进行相关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证据的证明力的认定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1、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3、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5、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二、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三、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3、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1、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2、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
  
  3、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现场的勘验笔录。
  
  五、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七、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八、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九、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供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十、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1、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2、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5、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十一、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可以不在裁判文书中表述。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证据是根据它的可靠性分级别的,一般来说,原始证据、直接证据这些都是比传来证据、间接证据要有效力。另外,证据种类繁多,但是如果跟案件密切相关的证据要比跟案件无关的证据要重要得多,这是跟案件的密切性相关的。以上就是“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的解答。
  
  
  
总结: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民事诉讼虽然不像刑事诉讼那么沉重,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提供证据以及证明证据的有效性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事情。证据...#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刑事案件证据调查的步骤有哪些
      刑事案件证据调查的步骤有哪些根据案件情况不同,调查证据的程序或步骤也不尽相同,但基本都应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明确调查任务。明确调查任务包括两层含义:1、明确本案调查的总任务,即......


·合同未签字但实际履行的 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合同未签字但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一、合同未签字但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三的内容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三的内容是什么?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大多数生活中可能发生的各种合同关系,但是合同法现有的规定并不是万能的,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非常复杂难以解决的合同纠纷,这......


·出国务工病逝算不算工伤?
      出国务工病逝算不算工伤?一、出国务工病逝算不算工伤?因病死亡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


·无债权债务意思是什么?
      无债权债务意思是什么?(1)什么是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罪会如何判决?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罪会如何判决?依据《刑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定?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