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一、再审与重审有什么区别
  1、重审是由原审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即包含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回重审,也是包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情况。
  2、再审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而提起的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按照一审程序审理的,合议庭成员可以有陪审员,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如果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合议庭只能是审判员,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二、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通过以上的回答,您应该已经知道了再审与重申的区别,以及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有哪些了。申请再审的条件,可以是有了新证据、原判决的主要证据缺乏或者是伪造的未经质证的、适用法律错误、管辖错误、缺席判决等等。如果符合条件,就勇敢地去申请再审吧。
  
  
  
总结: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一、再审与重审有什么区别1、重审是由原审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即包含了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回重审,也是包含...#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强迫他人吸毒是犯罪吗
      相信您都清楚,在我国单纯的自己吸毒的行为仅仅是违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不过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强迫他人吸毒的情况,那么此时这样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呢?详细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


·在看守所拘留期间可以探望吗
      看守所拘留探视是否允许治安行政、司法拘留,根据《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家属可以探视。刑事拘留,家属不能探视,但是,如果有重要的民事行为,经看守所同意,可以转交文书和传达信息。看守所......


·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法院会判多久?
      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法院会判多久?1、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法院会判五年左右,具体量刑情况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吗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第十九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


·房主一房多卖会判决给谁
      一房多卖会判决给谁《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各个买家都有权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哪些证据可以争抚养权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哪些证据可以争抚养权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所以当事人应着重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去收集证据。1、夫妻双方的综合素质在日常家庭生活中,父母的待......


民事诉讼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