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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费用负担

  代位权的费用负担 一、合同法相关规定和适用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本条是关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负担原则的规定。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此为原则。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超出必要费用范围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自行负担。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以及必要的差旅费。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证据保全费、财产保全费、拍卖费用、鉴定费用、通知费用、催告费用、财产或利益的保管费用、防止损害扩大的费用等一切必要的合理费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费用,是否为必要费用,属于事实问题,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由法院根据代位权诉讼的具体情况,予以酌定。
   二、如何承担及理由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支出的必要费用,应当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获得清偿。若次债务人为给付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权,则次债务人所为给付应当首先冲抵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此为原则;次债务人所为给付冲抵行使代位权的费用后,尚有剩余,应当支付给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清偿其债权。  因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而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才诉诸代位权诉讼,并因而支出本不应支出的费用。在这个意义上,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费用的原因,债务人对此应当负有偿还的责任。我国合同法对此已经有所规定,并有效地防止了因代位权行使的费用负担所可能发生的争议。为防止当事人就必要费用的项目发生争议,有必要适当列名行使代位权的费用范围,以增强确定代位权行使费用负担的可操作性。故本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包括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由债务人负担。
   综上所述,行使债权人 代位权的费用负担 是由债务人承担的。不过需要注意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前提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并没有明确的语言或者行为表示不行使其债权,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费用是要自行承担的,因为这浪费了司法资源且债务人并没有过错。因此代位权并不是一把尚方宝剑,只要债权到期就能使用,它是需要债务人的消极表示这个前置才能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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