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协议公司法务
房产买卖侵权赔偿刑事辩护联系我们
首页 >>法律知识

发生高空坠物责任该归谁

  发生高空坠物责任该归谁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可能是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推定加害人)。具体如下:1、责任主体是建筑物的使用人: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建筑物的实际使用人(建筑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筑物的人);2、责任主体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3、责任主体是无法举证排除自己是侵权人的建筑物使用人。二、高空坠物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坠物的侵权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高空坠物的举证责任由加害人承担,也即由被告人来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是更符合公平原则的,有利于找出真正的责任人。不管是高空坠物还是高空抛物,均是十分危险的。就目前来看,我国最高法已经出台了关于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相关意见,对这一类行为加以规范、约束。要是行为人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虽然还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也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那么可以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总结:发生高空坠物责任该归谁小区里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坠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如果所有人或管理人不明确,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连带...#南京律师 #南京债务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 #www.nj64.com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More>>

·自然人、公司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需要实际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自然人、公司在购买房子的时候,需要实际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的,那么才能最终获得房子的所有权,而在这个过程中就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的税费才行。但究竟买房子税费是谁给呢?对这方面的问题,可......


·醉驾,有时逞一时之方便,粉碎的确是数个家庭的幸福,为此,国家
      醉驾,有时逞一时之方便,粉碎的确是数个家庭的幸福,为此,国家加大了对醉驾的惩罚力度,于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其入刑。但作为一个新罪名,在如何准确的适用、在量刑上又该如何把握宽严上,仍存在......


·商标异议要收费吗?
      商标异议费标准要收费,商标异议费按异议类型收取,每件1000元。1、异议人只有在对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在《商标公告》中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期限内,方可提出异议。异议期限为3个月,自初步审批公......


·刑事犯罪从轻减轻情节都包括了哪些
      在刑事犯罪当中,除了有从重、加重处罚的情节外,其实同时也存在了一些从轻、减轻的情节。而这些情节又具体分为了法定的情节和酌定的情节,实践中需要区分不同的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才行。那其中......


·公司法人财务兼任是否合法?
      公司法人财务兼任是否合法?法人是代表公司,法人不是人,是一个企业组织,公司法人在理论上是可以担任很多职业,股东也是如此,财务是一个公司的命脉所在,一个公司的运转全在于财务,公司法人......


·非法经营罪与逃汇罪有什么不同
      《刑法》中规定的罪名很多,其中不乏一些相似的犯罪,这里就包括了非法经营罪与逃汇罪。实践中,不少人其实是无法正确区分这两个犯罪的,下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告诉您非法经营罪与逃汇罪......


发生高空坠物责任该归谁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主办律师 54岁
025-84110110
www.nj64.com

长按识别二维码,加好友

顾小东律师
©Copyright 2007-2022
首页.|.律师简介.|.法律咨询.|.联系方法
联系电话:025-84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