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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
  
  一、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诉讼被告是谁?
  
  要看实际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以下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例如行政机关对其所属的人员或基于内部行政管理关系作出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人事处理决定。对这些处理决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申诉;
  
  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或起诉;
  
  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例如讯问刑事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检查、搜查等;
  
  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例如行政法规、规章等;
  
  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
  
  综合上面所说的,驳因行政复议就代表着不服当事案件的人提起复议而没有得到受理,对于此行为完全是可以向法院进行提起诉讼,但对于被告的产生,就要看当事人的情况,同样也要看是哪个机关驳回了自己的诉求,所以,不同的情况作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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