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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请传唤需要什么条件?

  
  一、呈请传唤需要什么条件?
  
  
  1、现场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
  
  
  2、人民警察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二、传唤期限
  
  
  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刑事传唤的强制力问题
  
  
  《刑事诉讼法》关于传唤的规定是在措施类,而不在强制措施类。所以刑事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传唤不具有强制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4条,传唤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传唤通知书》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在《传唤通知书》上填写到案时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有没有强制力正是刑事传唤与行政传唤的一个本质区别。行政案件中没有太多的其他强制措施,但办理刑事案件程序中有拘传、拘留等较多可供选用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再赋予刑事传唤强制力。
  
  
  如果说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将犯罪嫌疑人进行拘传的情况下也是可以申请拘传手续的,那么在进行拘传时需要执法人员出示传唤证送达至犯罪嫌疑人处,同时被传唤人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后也是必须要按照规定时间达到传唤地点的,否则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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